民法166之一 是負擔行為 債權契約 (私契)
而758II 是物權契約 (公契)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其中「書面」,係專對以不動產之移轉或設定為內容之物權行為而言,
關於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則屬不要式行為。故為了使不動產交易能夠更具妥適之保護,於88年4月21日
增訂民法第166-1條,使不動產之債權行為,成為要式行為。
但,166之一依民法債編施行法三十六條二項但書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原因在於,此條文一旦施行,則民眾遇有土地交易之問題,只會找公證人來辦理,
以節省時間成本,所以在地政公會的抗議及民間公證人不多,而法院又很忙的情況下,只有讓此條文無限期停擺...
詳細可參閱:
http://www.notary-publ.../7_10.htm公契: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所要求之文件,內容記載交易相關資訊,例如,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私契:乃當事人間實際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無論是自行撰擬或由仲介、代書等提供,通常都會載有許多交易條件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