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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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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300条练习
被告甲男骑车自乙女背后抓乙女之手,乙女误以甲抢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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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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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92年修正的273条第一款去解决.因为新说.旧说都不好
只是法律评价上打转.而不是判断事时上到底是发生何事
------------>以上近仅为个人之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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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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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刑诉300条,变更起诉法条:按实务和通说(诉之目的和社会侵害行为同一说)
1须为有罪判决(刑诉299)
2有变更必要(同款项之罪,不须变更)
3事实同一下始得变更(刑诉267)起诉事实同一,
3.1须罪质同一
3.2社会事实同一
4非属法律同一(一部扩张或减缩)

二则本件由抢夺未遂罪嫌(刑325III)起诉,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刑224),不符3.1之罪质(诉之目的),故不得依300条变更.而应视为未起诉之新案件,即法院受起诉效力拘束(刑诉267),而依268(不告不理之原则),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之犯罪审判。
三故法院就检察官起诉325III案件,依刑诉301判决,无罪.另依刑诉241职权告发刑法224之罪嫌,移送案件由检察官侦查.

四,若采生活事实关联说(林),因起诉事实已就案件事实记载,则本件法院可以就起诉之事实(同一案件),予引用300条,并以95条告知义务,及96给予辩明机会后审理以刑法224为299之有罪判决.

以上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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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8 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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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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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06 09:33 发表的 刑诉300条练习: 到引言文
被告甲男骑车自乙女背后抓乙女之手,乙女误以甲抢劫报警,检察官以抢夺未遂罪嫌(刑325III)起诉,但法院审理后,认应成立强制猥亵罪(刑224),请问有无刑诉300适用,法院应如何判决?


先说个人不才,对刑诉考完即忘了差不多,所以讲的不对请包含

一、无刑诉300适用   案件同一性、非事实、法律同一
二、法院应先行告发(义务),然此系争强制猥亵罪(刑224)乃告乃之罪……以下自行思考,诉讼要件问题??
---------------------------------------不好意思在整理物品,要去修行。



对柏大大的解题,个人意见(不代表是对的喔)
首先题目问你的问题有二,你应针对两个问题分述回答。不要整合成一个解答,阅卷老师应该是没那心思去帮你分别到底你的解一在哪??解二在哪??
程序法的解答??要注意但书规定及程序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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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8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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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误以为....,已告了.这可以是争点.
将四改为附言.(因为这本不在一般通说答案中)多写的.
谢谢指正!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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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08:5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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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整理的很好,可是却完全不是在学习法律,你在背书!
你要去理解林钰雄老师为甚么提出跟实务与陈朴生教授不同的见解,为甚么题目要明示你300条,连条号都直接说出来,那就是这1条有很大的争议,老师想知道你对这个争议的看法,不是要你背出这个争议,老师比你还熟这些实务见解,他并不需要你背一遍给他知道!

就好像六法全书他可以查得到,他不要你背一遍条文给他。

他要知道你的价值观你的推敲能力你的心以及对法律的期望,考试就是跟老师之间的对话,就像读书就是跟教授前辈们的神交,所以你一定要具备视穿跟洞察的能力!题目到底要问甚么,老师到底要你回答甚么,你在第一眼就要有初步的感应,然后在慢慢构思回答与推理的体系,本题如你所答,老师会给你基本分,因为他知道你有用功念书,但是却缺乏分析与推理的具体能力,他不会给你高分的,而你也没给老师一个具体理由说明你到底采哪说,如果有一天你是法官,你的判决也要这样下吗????

建议您去看看林老师的书,理解他为何提出不同见解,然后消化后或者选择一说或者自创新说皆可,总之要有自己的理由,这才是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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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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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的已知,但目前实务没有用到.如何猜是那个师?
况且,判例没变情形下,可以用学说来拘束法官吗?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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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改分的标准吗?愿闻其详!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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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猜哪个师,要凭自己的良心跟良知来感应回答
2.学说当然不能拘束法官,同样地判例从来也就没有拘束法官,法官祇受自己的良心跟良知拘束而已!

本题管见以为
1.先把实务见解写出
2.把陈说林说带上
3.自己的看法
前面的您写的很好,我就不献丑,仅补充下自己的想法,供您参考
所谓300条的争议是有两个意义
1.审检不分隶时遗留下来的想法(非弹劾主义)
2.明显注重诉讼经济而忽略当事人程序利益

所以300条明显违反权力分立的原则,也在衡量当事人程序利益跟诉讼经济下,过度偏向诉讼经济,从而实务学说都是在想办法限缩300运用的范围!
但是无论如何,既然我们已经改为弹劾主义,甚至还朝改良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方向去折衷,我们为甚么不把本来就该属于检察官的权力还给检察官,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在被告面前跟检察官(原告)明示我的心证:原告啊,照你提出的攻击跟证据,斟酌我们已经进行的程序来综合判断,你这件案件我觉得不适用325III,而是适用224,如果你坚持的话,我只好判你败诉!

也就是说,法官要做的是提示他的心证,以避免重复起诉浪费诉讼,而不是代替检察官做检察官应该要做的,更不是可以为了诉讼经济,就忽略了被告被突袭的可能。被告在判决前整个程序都以为是被325III起诉,也都是在找防御325III的证据,你判决突然就下被告该当224,请问这样的程序不好笑吗???

换言之不管实务见解陈说林说谁说,都不是能够解决300条的问题,正本清源的方式,还是修改300条或是自行冻结300条,而在目前尚未修法前,比较缓和的方式就是法官向原告提出自己的心证,同时给原被告重新修改起诉法条的程序,让原告自行更改起诉法条并告知被告,让被告有合理妥当的防御机会,这样其实也才是真正的诉讼经济;因为公平合理的程序,本来就有可能使双方都不会再上诉,反之法官对双方的突袭,徒然只是增加双方的上诉而已(还有对司法的不信赖与被客体化的感受)----------------当然如果法官是神,永远不会犯错的话,则又另当别论!


ps我不知道改分的标准,我只知道学习法律的乐趣以及不断反思建构出来的良心与良知而已!我相信---------精确的说是我情愿相信------我的老师跟出题的老师还有改题的老师们都是基于这样的想法与共识来从事法律的工作与研究!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1-10 08:4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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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变更起诉法条,是撤回起诉?或重新起诉?或程序上变更即可?依据?

能否请再说明.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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