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川望月 於 2009-10-29 17:09 發表的 行政法..有關道路維修費用:
A縣盛產砂石,但砂石車行使縣內道路,常造成路面毁損,維修支出形成A縣的沈重負擔。請問:
(1) 在A縣得制定自治條例向砂石業者收取道路維修費用的前提下,請附理由說明此種費用之法律性質應屬何種公課最為恰當?
(2) B砂石業者認為上述自治條例規定僅向砂石車收取道路維修費,未向其他車輛收取同一費用,有違平等原則,遂因此提起行政爭訟。請問行政法院對此一自治條例有何審查權限?
.......
1.工程受益費--(行政執行法施細第2條第4款,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個人認為這裡最難,因為沒背過定義。考這題的我會亂寫先寫公法上之金錢,行政機關、公法上、特定範圍使用者---總之要掰到半頁以上,還是難)
2.系爭乃行政法院對自治條例之審查權限及平等原則之法源位階?分述如下:
(1)自治條例乃憲法賦予地方行使立法權具有補充憲法之功能,故自治條例可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又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故乃涉及司法與立法兩權之問題。本於權力制衡,司法機關不應對地方之立法權有所干涉。
(2)又題示情形,沙石業者主張地方自治條例有違平等原則,此涉及平等原則之法源位階。依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據此可知,平等原則乃憲法之位階,就形式上而言,司法機關似應可對其是否符合平等原則進行審查。
(3)然依釋字第596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
(4)綜上,…………….
請教....考試類科?麻煩發個訊息給我。因為我看你的問題很難。
尤其基金那題。
題目來源??是研究所考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