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川望月 于 2009-10-29 17:09 发表的 行政法..有关道路维修费用:
A县盛产砂石,但砂石车行使县内道路,常造成路面毁损,维修支出形成A县的沈重负担。请问:
(1) 在A县得制定自治条例向砂石业者收取道路维修费用的前提下,请附理由说明此种费用之法律性质应属何种公课最为恰当?
(2) B砂石业者认为上述自治条例规定仅向砂石车收取道路维修费,未向其他车辆收取同一费用,有违平等原则,遂因此提起行政争讼。请问行政法院对此一自治条例有何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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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受益费--(行政执行法施细第2条第4款,其他公法上应给付金钱之义务)(个人认为这里最难,因为没背过定义。考这题的我会乱写先写公法上之金钱,行政机关、公法上、特定范围使用者---总之要掰到半页以上,还是难)
2.系争乃行政法院对自治条例之审查权限及平等原则之法源位阶?分述如下:
(1)自治条例乃宪法赋予地方行使立法权具有补充宪法之功能,故自治条例可规范居民之权利义务。又地方制度法第28条规定,创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之事项,以自治条例定之。故乃涉及司法与立法两权之问题。本于权力制衡,司法机关不应对地方之立法权有所干涉。
(2)又题示情形,沙石业者主张地方自治条例有违平等原则,此涉及平等原则之法源位阶。依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可知,平等原则乃宪法之位阶,就形式上而言,司法机关似应可对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进行审查。
(3)然依释字第596号解释认为,宪法第七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内涵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差别对待。
(4)综上,…………….
请教....考试类科?麻烦发个讯息给我。因为我看你的问题很难。
尤其基金那题。
题目来源??是研究所考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