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riusxp 於 2009-09-18 13:50 發表的 我想請問一下公訴罪是否可以提出後就不去理會:
我親戚現在為公務員,單位有一個長官作人誇張,一直欺負人而且聽說一直作一些違法事項,我想請問一下公訴罪是否可以提出後就不去理會免得還要出庭他擔心被長官報復。
公訴罪經告訴人向檢察官告訴後,告訴人是不能撤回告訴的。當檢察官對於搜證結果,認為有相當嫌疑使罪名成立時,便會對被告提起公訴。
此時,告訴人是否應出庭要看法院是否傳訊,或者被告是否聲請法院傳訊告訴人作證。此外,身為案件的告訴人若屢傳不到,也有可能改以證人的身份傳喚到庭,並適用證人到庭義務之規定。
是告訴人會收到通知書,要求以證人身分出庭(不問何人,於他人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如收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須釋明拒絕證言之原因)而不到,或忘記致電書記官請假,那接著便會收到傳票。再不到場,可能被科以三萬元以下罰鍰,也可能因改列為證人而被拘提。
試想,如公訴罪一提出,告訴人便得不予理會,那人民豈不養成濫訴之習,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