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成立土地租賃契約,與設定地上權,在實務上操作上沒分別?
>>>我想老師所說在實務上沒有差別的意思應該是說甲將土地出租給乙時,乙在上面蓋房子或要種植果樹就和擁有地上權是一樣的(怎麼好像只是換個說法而已
),至於是不是屬於相同的行為一個成立在債權、一個成立在物權上?這還要再問看看才知道
3.甲乙間成立債權或物權關係是否由契約決定?契約成立可能是債權行為也可能是物權行為?
>>>雙方訂定契約時會成立會成立三種法律行為,EX:甲向乙買水果,甲乙間成立買賣契約(債權),而乙將水果(物權)移轉給甲,而甲再支付價金於乙(民法第153、第345條參照)。一契約的成立會同時存在債權和物權。
4.至於「附合」後又分離的樹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如果是動產,附合外觀已消滅,為何甲還有所有權?
>>>個人淺見認為還是甲擁有果樹的所有權。以另一例子來解說~乙將水泥「附合」在甲房屋的牆壁上,即水泥的所有權則屬於甲(但乙可以像甲請求水泥的價金),但如果今天因地震將甲的房子給震垮(附合外觀已消滅),而因地震將水泥與牆壁分開,如果還要去分辨水泥和牆壁的所有人是誰!實屬困難!!所以白饅頭認為不管是水泥的例子或是果樹的例子,其所有權都應屬於甲才是~
不過這只是白饅頭自已的想法而已啦~說不定另有正確答案!白饅頭也需要其他大大的幫忙,必竟我的民法也只是剛入門而已!
至於黑麵包大大的其它問題,我也沒辨法回答,所以很抱歉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