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成立土地租赁契约,与设定地上权,在实务上操作上没分别?
>>>我想老师所说在实务上没有差别的意思应该是说甲将土地出租给乙时,乙在上面盖房子或要种植果树就和拥有地上权是一样的(怎么好像只是换个说法而已
),至于是不是属于相同的行为一个成立在债权、一个成立在物权上?这还要再问看看才知道
3.甲乙间成立债权或物权关系是否由契约决定?契约成立可能是债权行为也可能是物权行为?
>>>双方订定契约时会成立会成立三种法律行为,EX:甲向乙买水果,甲乙间成立买卖契约(债权),而乙将水果(物权)移转给甲,而甲再支付价金于乙(民法第153、第345条参照)。一契约的成立会同时存在债权和物权。
4.至于「附合」后又分离的树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动产,附合外观已消灭,为何甲还有所有权?
>>>个人浅见认为还是甲拥有果树的所有权。以另一例子来解说~乙将水泥「附合」在甲房屋的墙壁上,即水泥的所有权则属于甲(但乙可以像甲请求水泥的价金),但如果今天因地震将甲的房子给震垮(附合外观已消灭),而因地震将水泥与墙壁分开,如果还要去分辨水泥和墙壁的所有人是谁!实属困难!!所以白馒头认为不管是水泥的例子或是果树的例子,其所有权都应属于甲才是~
不过这只是白馒头自已的想法而已啦~说不定另有正确答案!白馒头也需要其他大大的帮忙,必竟我的民法也只是刚入门而已!
至于黑面包大大的其它问题,我也没辨法回答,所以很抱歉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