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7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財產篇] 賠償金額
甲19歲,某日駕車行經十字路口時,撞傷酒醉之路人乙,乙後來支出醫藥費5萬元、無法上班勞動損失3萬元。而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6 13:31 |
ushine980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負侵權行為責任:
    甲因駕車不慎撞到某乙至受傷,依民法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191條之2規   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二)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甲19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187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失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鬆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三) 乙得對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1.民法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195條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上,受害人亦有過失而共同促成時,法院得減少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至其減少之金額,依受害人與有過失之程度,定其分擔之比例,另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並非由加害人取得抗辯權,法院得依職權為之,不必待當事人主張(85台上1756)
(四)結論
  民法217條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依題旨,乙因車禍支出醫藥費5萬元及勞動損失3萬元,總計8萬元,但雙方經鑑定結果甲過失百分之70,乙過失百分之30,所以甲因過失相抵需賠償乙5萬6千元,而乙獲甲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故甲僅需支付賠償金4萬6千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26 21:4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51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