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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受命法官呢??
受命法官: 一個案子如果是合議3人審判庭,會有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3人合議,其中受命法官是實際承辦案件之法官,實施準備程序的法官也是受命法官。
如果是獨任制審判庭,受命法官本身就是審判長。
2、何謂狹、廣義法院呢??
A、狹義之法院: (一)應依所管轄爭議事件之性質,定法院之意義。 (二)民事訴訟法所稱之法院,簡稱民事法院,即對於民事事件享有審判權之法院。
B、廣義之法院: (一)無論爭議事件之性質為何,凡對爭議事件享有審判權之司法機關,皆曰法院。 (二)包括民事法院、刑事法院以及行政法院。
3、何謂起造人呢??
建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 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4 、何謂執達員呢??
執達員主要的工作內容為: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送達文書給當事人、代理人;若係民事執行處的執達員,則尚須繕打執行命令、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受法官、書記官指揮進行強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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