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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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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总问题三问
01.关于过失犯罪责的检讨,山田书中有提到其中一个要件,就是 "结果与因果历程的主观可预见性".
    我的疑问是,这个要件在故意作为犯中难道不重要吗? 为何只在过失犯这里被提出?


02. 采用二阶犯罪理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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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04 15:37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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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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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关于过失犯罪责的检讨,山田书中有提到其中一个要件,就是 "结果与因果历程的主观可预见性".
  我的疑问是,这个要件在故意作为犯中难道不重要吗? 为何只在过失犯这里被提出?

故意当然也有呀 部过故意犯的话 他的预见已经明显较过失犯为大 所以就不会去讨论了
02. 采用二阶犯罪理论,和三阶犯罪理论, 何者对于犯罪人(被告)比较有利?理由?
(初次见这提的直觉是,这只是学界里交锋,在实际实务运用上对当事人根本没差)

原则上是二阶较有利,因为他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 或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要皆具备才会该当

不像三阶是分开来论的,其差别在误想防卫,二阶直接阻却故意,而三阶则要想办法阻却故意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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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4 17:5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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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结果与因果历程的主观可预见性".
过失犯的主观应是客观上对其结果与因果历程是否有预见能性与回避可能性
故意犯的主观是有认知与意预使其客观上的结果与因果历程发生
所以是在"主观可预见性"动手脚 表情

3.继续犯例如私行拘禁罪,如果行为人A在私行拘禁少女B的第五天法律发生变更了,怎办?
刑法第一条:不溯及既往.若是犯罪持续应为不真正诉及既往
一.有明文规定要罚->变更成不罚:刑法第二条.从轻
二.无明文规定不罚->变更成要罚:因为行为持续中.故为不真正诉及既往依然以行为完毕为断
刑法第2条:从旧(因为第一条罪刑法定)从轻.然继续犯乃行为持续中且若碰到修法:
一.新法轻于旧法:以行为时第一天为准(从旧).于持续中而修法因从轻原则.从新法
二.新法重于旧法:以行为时第一天为准(从旧).于持续中而修法因从轻原则.从旧法

~以上为个人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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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04 17:57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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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预见----------故意

可预见----------过矢

无预见----------无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4 23:0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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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过失犯一定是结果犯,只有结果犯才有因果关系的问题,也只有先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才会一定有对因果关系主观上认知的问题,所以故意作为犯不是没有这个问题,而是并非一定会有这个问题(行为犯可能就没有这个问题),所以他这样说比较符合逻辑跟体系。

2.从实体法来说两者是一样的,不论你采哪一说,得出来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在诉讼法上,在某些情形下某说对被告可能会有些微的利益,但在另些情形下另说相对也会有些微的利益,这应该没有一定哪说一定对被告有利,而是视你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决定用哪说会比较有利,这可能就是功夫!

3.这要视法律变更的态样来分类,而且实务跟学说的操作也不一样。实务的操作比较简单,一律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此时所说的适用是刑法第一条的"行为时"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实务认为继续犯的行为时之法律就是行为终了时那个时间点的法律。
相对于实务一刀两断的明快方法,学说则精致的依第2条的立法意旨来探求有无类似的类型,即
(1)从无处罚变为有处罚--------依行为终了时的法律,但量刑要限制,毕竟跟一开始就认知有处罚规定而一直违误是不同的。
(2)都有处罚但轻重不同--------此时跟状态犯适用2I的类型很接近,所以类推适用2I。
(3)从有处罚变为无处罚--------依行为终了时的法律。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7-05 04: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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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5 03:52 |
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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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7-05 03: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从实体法来说两者是一样的,不论你采哪一说,得出来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在诉讼法上,在某些情形下某说对被告可能会有些微的利益,但在另些情形下另说相对也会有些微的利益,这应该没有一定哪说一定对被告有利,而是视你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决定用哪说会比较有利,这可能就是功夫!
.......




  我想继续深入问第二题  在诉讼法上 是哪一个有利阿? 怎么有利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06 04:0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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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些罪是没有处罚未遂的,当被告要跟法官说明他有阻却违法事由时,依二阶她只要能举出使法官相信他有阻却违法事由客观构成要件该当的证据就可以了,至于主观要件他不需要说明该不该当,此时由于不法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而又不处罚未遂,所以直接就可以下无罪判决了。

但是依三阶,被告要说明有整个阻却违法事由,才可以得到无罪判决,如果他只说明了阻却违法事由客观构成要件该当的证据,依通说的见解,他仍然会得到有罪判决,只是他会依57、61被减刑或者是免刑。

但是三阶也不是没有找到解决此项差异方法的可能!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6 06:15 |
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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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7-06 06: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比如有些罪是没有处罚未遂的,当被告要跟法官说明他有阻却违法事由时,依二阶她只要能举出使法官相信他有阻却违法事由客观构成要件该当的证据就可以了,至于主观要件他不需要说明该不该当,此时由于不法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而又不处罚未遂,所以直接就可以下无罪判决了。

哇 你好厉害喔 观念好清楚 我听懂了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7 16:33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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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一定是结果犯...

这句话...有语病???


173的过失犯???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7 21:4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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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说也是很有道理的,让我想起了黄荣坚教授的"论行为犯"那篇文章,不过林山田教授认为过失犯有结果评价的必要,也是一个不错的认知标的,因为过失的核心在于预见可能性,而所要预见的就是法益侵害的结果,至于该法益侵害究竟是危险还是实害,而危险是否又有无危险结果,现在其实还是有很多争议的。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8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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