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0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總問題三問
01.關於過失犯罪責的檢討,山田書中有提到其中一個要件,就是 "結果與因果歷程的主觀可預見性".
    我的疑問是,這個要件在故意作為犯中難道不重要嗎? 為何只在過失犯這裡被提出?


02. 採用二階犯罪理論,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04 15:37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01.關於過失犯罪責的檢討,山田書中有提到其中一個要件,就是 "結果與因果歷程的主觀可預見性".
  我的疑問是,這個要件在故意作為犯中難道不重要嗎? 為何只在過失犯這裡被提出?

故意當然也有呀 部過故意犯的話 他的預見已經明顯較過失犯為大 所以就不會去討論了
02. 採用二階犯罪理論,和三階犯罪理論, 何者對於犯罪人(被告)比較有利?理由?
(初次見這提的直覺是,這只是學界裡交鋒,在實際實務運用上對當事人根本沒差)

原則上是二階較有利,因為他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或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皆具備才會該當

不像三階是分開來論的,其差別在誤想防衛,二階直接阻卻故意,而三階則要想辦法阻卻故意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4 17:5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因為"結果與因果歷程的主觀可預見性".
過失犯的主觀應是客觀上對其結果與因果歷程是否有預見能性與迴避可能性
故意犯的主觀是有認知與意預使其客觀上的結果與因果歷程發生
所以是在"主觀可預見性"動手腳 表情

3.繼續犯例如私行拘禁罪,如果行為人A在私行拘禁少女B的第五天法律發生變更了,怎辦?
刑法第一條:不溯及既往.若是犯罪持續應為不真正訴及既往
一.有明文規定要罰->變更成不罰:刑法第二條.從輕
二.無明文規定不罰->變更成要罰:因為行為持續中.故為不真正訴及既往依然以行為完畢為斷
刑法第2條:從舊(因為第一條罪刑法定)從輕.然繼續犯乃行為持續中且若碰到修法:
一.新法輕於舊法:以行為時第一天為準(從舊).於持續中而修法因從輕原則.從新法
二.新法重於舊法:以行為時第一天為準(從舊).於持續中而修法因從輕原則.從舊法

~以上為個人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04 17:57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預見----------故意

可預見----------過矢

無預見----------無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4 23:0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因為過失犯一定是結果犯,只有結果犯才有因果關係的問題,也只有先有因果關係的問題,才會一定有對因果關係主觀上認知的問題,所以故意作為犯不是沒有這個問題,而是並非一定會有這個問題(行為犯可能就沒有這個問題),所以他這樣說比較符合邏輯跟體系。

2.從實體法來說兩者是一樣的,不論你採哪一說,得出來的結果都是一樣的。但是在訴訟法上,在某些情形下某說對被告可能會有些微的利益,但在另些情形下另說相對也會有些微的利益,這應該沒有一定哪說一定對被告有利,而是視你在某種特定情形下,決定用哪說會比較有利,這可能就是功夫!

3.這要視法律變更的態樣來分類,而且實務跟學說的操作也不一樣。實務的操作比較簡單,一律適用行為終了時的法律,此時所說的適用是刑法第一條的"行為時"適用的法律。也就是說,實務認為繼續犯的行為時之法律就是行為終了時那個時間點的法律。
相對於實務一刀兩斷的明快方法,學說則精緻的依第2條的立法意旨來探求有無類似的類型,即
(1)從無處罰變為有處罰--------依行為終了時的法律,但量刑要限制,畢竟跟一開始就認知有處罰規定而一直違誤是不同的。
(2)都有處罰但輕重不同--------此時跟狀態犯適用2I的類型很接近,所以類推適用2I。
(3)從有處罰變為無處罰--------依行為終了時的法律。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7-05 04:0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5 03:52 |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7-05 03: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從實體法來說兩者是一樣的,不論你採哪一說,得出來的結果都是一樣的。但是在訴訟法上,在某些情形下某說對被告可能會有些微的利益,但在另些情形下另說相對也會有些微的利益,這應該沒有一定哪說一定對被告有利,而是視你在某種特定情形下,決定用哪說會比較有利,這可能就是功夫!
.......




  我想繼續深入問第二題  在訴訟法上 是哪一個有利阿? 怎麼有利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06 04:0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比如有些罪是沒有處罰未遂的,當被告要跟法官說明他有阻卻違法事由時,依二階她只要能舉出使法官相信他有阻卻違法事由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的證據就可以了,至於主觀要件他不需要說明該不該當,此時由於不法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而又不處罰未遂,所以直接就可以下無罪判決了。

但是依三階,被告要說明有整個阻卻違法事由,才可以得到無罪判決,如果他只說明了阻卻違法事由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的證據,依通說的見解,他仍然會得到有罪判決,只是他會依57、61被減刑或者是免刑。

但是三階也不是沒有找到解決此項差異方法的可能!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6 06:15 |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7-06 06: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比如有些罪是沒有處罰未遂的,當被告要跟法官說明他有阻卻違法事由時,依二階她只要能舉出使法官相信他有阻卻違法事由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的證據就可以了,至於主觀要件他不需要說明該不該當,此時由於不法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而又不處罰未遂,所以直接就可以下無罪判決了。

哇 你好厲害喔 觀念好清楚 我聽懂了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7 16:33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過失犯一定是結果犯...

這句話...有語病???


173的過失犯???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7 21:4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樣說也是很有道理的,讓我想起了黃榮堅教授的"論行為犯"那篇文章,不過林山田教授認為過失犯有結果評價的必要,也是一個不錯的認知標的,因為過失的核心在於預見可能性,而所要預見的就是法益侵害的結果,至於該法益侵害究竟是危險還是實害,而危險是否又有無危險結果,現在其實還是有很多爭議的。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8 12: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34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