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一: 某甲系18岁之高中生,离家出走后,受雇于乙商店担任店员.三周以后,甲之父亲丙寻获甲,
并对乙表示欲将甲带回,以继续完成高中学业.请问,甲在任职乙商店期间,与乙商店顾客所为的买卖交易效力如何?
本题我不需要拟答,详答
但我想要知道这题的答案 (我想以前那些交易效力是有效的 but why?)和该如何思考,和重点的法条
争点和观念告诉我就行了
104条代理行为无损益的中性行为,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单独为之
((代理人之能力)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
题目二: 审判时,法官对于被告乙表示,如乙不接受法庭之和解建议,甲将给予原告胜诉的判决.致乙相信其必须向法院之权威屈服,因之同意和解.乙事后反悔,可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这在诉讼法上叫法官表明心证的行为,若乙要依民法撤销可能为88错误,本题甲应不是非因过失而产生知错误,诈欺胁迫(法官所为之行为为合法之行为 故非诈欺或胁迫之行为)
供参考
我想答案是不行的,but why? 我需要详细的说明和法条 请问这题考的民总范围是?
先谢过回答者了
这部是大丽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