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一: 某甲係18歲之高中生,離家出走後,受僱於乙商店擔任店員.三週以後,甲之父親丙尋獲甲,
並對乙表示欲將甲帶回,以繼續完成高中學業.請問,甲在任職乙商店期間,與乙商店顧客所為的買賣交易效力如何?
本題我不需要擬答,詳答
但我想要知道這題的答案 (我想以前那些交易效力是有效的 but why?)和該如何思考,和重點的法條
爭點和觀念告訴我就行了
104條代理行為無損益的中性行為,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單獨為之
((代理人之能力)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題目二: 審判時,法官對於被告乙表示,如乙不接受法庭之和解建議,甲將給予原告勝訴的判決.致乙相信其必須向法院之權威屈服,因之同意和解.乙事後反悔,可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這在訴訟法上叫法官表明心證的行為,若乙要依民法撤銷可能為88錯誤,本題甲應不是非因過失而產生知錯誤,詐欺脅迫(法官所為之行為為合法之行為 故非詐欺或脅迫之行為)
供參考
我想答案是不行的,but why? 我需要詳細的說明和法條 請問這題考的民總範圍是?
先謝過回答者了
這部是大麗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