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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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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时效取得地上权
因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请求权者,
未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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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99314在2009-06-26 03:2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24 00:3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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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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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实务见解如下: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24 23:0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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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4 17:19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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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修民法物权编
民法 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修正理由:
现行规定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要件,除自主占有外,仅规定须和平、继续占有,至于「公然占有」是否为要件之一,则付阙如。惟学者通说以为占有他人不动产,不得以隐秘之方式为之,必须公然占有,始有对占有加以保护之必要。况我国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条关于因时效取得动产所有权,亦以「公然占有」为要件。爰增列「公然占有」为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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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25 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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