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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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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小嚴刑法問題3
 甲以電腦打字列印出的數字浮貼在自己身分證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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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9 17:02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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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91089&ctNode=7933&mp=022

這在舊文有人問過
只是找不到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9 17:19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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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出生年別,再以黑白影印機加以影印
->也是同具意思表示之文書.因為為身分証影本.故成立刑法212變造特種文書罪

然後以該影映所得之影本報名參加比賽
->成立216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結論:216吸收212論216
--------------------------------------------------------------------------------------> 表情
96司法三等檢察事關偵查事務組第四題出現相類題目
以上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09 17:24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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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超級星光大道」歌唱比賽出名的楊宗緯日前坦承出示不實身份證影本,報名參加歌唱比賽。對此,台北地檢署今天已經主動剪報分案調查,以釐清楊宗緯是否涉嫌觸犯偽造文書罪。檢方也指出,依照刑法規定,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陳鳳如報導)

楊宗緯因為參加歌唱比賽表現優異,成為媒體關注焦點,不過,他日前坦承已經29歲,並非身份證影本上的24歲,引來是否涉嫌變造身份證影本、觸犯偽造文書罪嫌的問題。對此,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表示,檢方目前已經簽分他字案調查,同時檢方也認為,依照最高院實務上的見解,無論是變造身份證影本或是正本都有可能觸法。:

檢方表示,根據刑法212條規定,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9 17:5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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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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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限縮一下討論的範圍好了

影本是否為文書(或特種文書) 請就文書之性質加以討論

謝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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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01:4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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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10 01: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來限縮一下討論的範圍好了

影本是否為文書(或特種文書) 請就文書之性質加以討論

謝謝       表情


影本:以原本以影印後達到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上之內容竄改.而重製影印
與其無權製作而加以竄改.為同一意思者無異.即成立委變造文書.然題目之
原本為身分証.故其效果同以偽變造特種文書之意思表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0 02:2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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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該影本客觀上的效果為何
1.如果一看就知道是影本,黑白影印的,依該影本而可以推知原正本不是黑白的,所以可以卻知該影本為影本,那應該不該當偽造文書。

2.如果並不能卻知該影本到底是不是正本,例如彩色影印,此時才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因為依德國通說,文書要表彰的是內容與製作人名義。而該影本既然被大家都認為是影本了(影本的製作人當然不會一定是正本的有權機關),怎麼還會是偽變造"文書"呢??
只有影本來當正本使用時(原正本跟影本從肉眼分辨不出來),此時該影本才可能被大家認為是偽變造"文書"。

不是紙上有字就是刑法的文書!

http://bbs.mychat.to/reads.php?fid=483&tid=777550&page=2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0 02:5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0 0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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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要讀法律時
多看判決書比多看書有用
對於成立,生效要件可能會更精準的判斷
前衛學者的理論不是不好

舉例:
對於用燭光的改卷人員
講愛迪生的電燈 表情 表情
我不知如何...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10 09:0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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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台上字第5498號判例
要旨: 將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
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
,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非不得為犯
刑法上偽造證書罪之客體。

以上為實務判例。

我81年上陳志龍教授刑總時,他把這個最高法院的判例批評一遍;82年上黃榮堅教授刑分時,他又把這個判例罵了一遍;我想過了快20年,我都老了,他們兩位老師應該也已經不算是前衛學者了吧!

另外林山田教授的刑法各論下五版420頁,也持反對見解!
實務司法院(72)廳刑ㄧ字第376號法律問題,也持反對見解,70台上2992判決也是。

90台上3261判決则認為影印中文操作說明書,有以之充作真正文書加以使用之意思,...............
這個判決就比較折衷,但仍然引了75年台上字第5498號判例的"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的類似字句(在一般情況下有相同之效果)。

中文操作說明書係告訴人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由松○通訊工業英
國有限公司授權,翻譯其英文操作說明書著作而成之改作創作,為松○資
訊科技股份公司所享有獨立著作權之語文著作,其底頁印有告訴人公司名
稱、營業所、電話號碼等字樣,足以表示該說明書為告訴人公司所制作,
自屬私文書。而影本與原本在一般情況下有相同之效果,與原本作成名義
人直接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上訴人等於販賣行動電話機時,將冒用告訴
人公司名稱為制作名義人之中文操作說明書附送予客戶,當然有以之充作
真正文書而加以行使之意思,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
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原判決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於法並無不合。

72-11.【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日期】民國72年12月13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211、212條(58.12.26)
【決議】採乙說之二。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第1129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第1161頁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之二。


附上以上實務見解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1 07:34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1 07:0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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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4 年 台上 字第 1426 號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
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
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
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
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
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
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再補充一個堅定的認為影本是文書的判例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2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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