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於 2009-06-05 18:28 發表的 :
因為168偽證罪是己手犯
也就是直接正犯......不過實務認為甲之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成立此罪
至於有關於165湮滅刑事證據罪、甲也不成立(理由同上)丙成立偽證罪、哈哈哈丙是白癡
淺見請指正
個人拙 見也是大致上是如此~
丙之論罪:
因為就以165條來說:重點是在「為他人」~所以可能只有丙會成立~
構成要件成立:丙在客觀事實上做出偽證
無阻卻R成立:沒有那條法律可以同意丙這麼做~
責任:應當考量「不具備期待可能性」~去解說,是否成立或減輕~
甲:引述q8791042的解答~
甲不會成立165條、168條之間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後正犯)<-------因為前者為他人而為之,後者沒有期待可能性~
因為165偽證罪前提要件是"湮滅"「他人」之犯罪證據,
因法律不強人所難.要甲自白.也維護其於訴訟上之抗辯權.固.為湮滅"自己"於訴訟上有關之犯罪證據.不成立本罪(168條之偽證罪).
僅為討論甲恐嚇丙其行為之手段目的關聯性,所以甲可能另外對丙犯305的恐嚇罪~
忽然有個已手犯的想法,若是A男叫B男去和C女通姦(BC皆已成年且一方已婚),這個通姦應當也是已手犯吧~
若以支配論來說~A男應當不具備完全支配B男的能力~所以「不構成間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後正犯」~
若A男具有充分支配力~例如:嚴密幫會組織~。那麼讓A男成立通姦的間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後正犯)..感覺好怪哦~
這種刑事政策學下的產物~有時解起來有點啼笑分非~沒做到的~居然也是共犯~那麼是不是C女的老公也要對A男提告~~
呵呵…可能是鄙人刑法學的不好~總覺得這樣解來解間接正犯~怪怪的~但是又說不上那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