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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6-01 13:58 发表的 : 补充一下 他主观上还是有不作为的可能 且其伤害系故意 客观上符合条件理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或客观归责(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且风险于具体事件中实现)其中常态关联性等要件亦符合所以构成要件该当应该没问题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6-02 14:18 发表的 : 三、甲应成立277的间接正犯.但不是学说所言的正犯后正犯,乙是277的正犯没错但依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罪.主要是因为被甲威胁.而对丙为伤害行为无自决定权主权.因乙之行为被甲所支配(间接正犯).依不成立犯罪:惟.亦有一说采依之行为因对丙之伤害无自主决定权.于构成要件主观上对丙之伤害亦无故意也无过失(刑法12)应此于犯罪第一阶排除
下面是引用 oak811 于 2009-06-02 18:17 发表的 : 无故意也无过失(刑法12)应此于犯罪第一阶排除? 真的没故意吗?真的是第一阶就排除吗? 吾人有不同之解! 所谓故意,系指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有所认识,进而实施为已足。 本题中,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都K人了,那A 说没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