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司法院
大法官解释
解释字号:释字第 655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98年2月20日
解释争点: 96.7.11修正之记帐士法第2条第2项违宪?
解释文 : 记帐士系专门职业人员,依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之。记帐士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使未经考试院依法考试及格之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取得与经依法考选为记帐士者相同之资格,有违上开宪法规定之意旨,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书 : 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之。基于上开规定,专门职业人员须经考试院依法办理考选始取得执业资格。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条亦明定:「本法所称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系指依法规应经考试及格领有证书始能执业之人员;其考试种类,由考试院定之。」又处理商业会计事务之人员,依商业会计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指从事商业会计事项之辨认、衡量、记载、分类、汇总,及据以编制财务报表之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之会计专业知识与经验,始能办理,系属专门职业人员之一种,业经本院释字第四五三号解释阐释在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