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5-11 15:48 發表的 刑法-機車:
甲乙兩人為同公司同事但彼此間素有嫌隙,一日甲趁中午休息時間四下無人時,將乙所有之停在公司停車場內之機車踢倒,並打開油箱任由汽油流光,直至下班時,乙見狀不得已只好將機車牽至兩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後,始得返家。問:甲是否犯罪?
一.甲打開油箱放任汽油流光,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毀損器物罪
(一)查刑法第354條第一項:毀棄損壞文書或建築物以外之物或至令不堪用,
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所謂損棄係指使其消滅或使他人永久喪失持有
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依本案甲使汽油流光,永久破壞乙對於汽油之永久持有權,構成要件該當。
甲成立刑法354.
二.甲流光汽油,使乙機車牽至兩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可能成立刑304
(一)查刑304: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此題之爭點在於行為人施以強暴脅迫時,被害人需不需要在場。實務上有不同
見解,分敘如下:
1.肯定說:76聽行一字1094:被害人不在場,無施以強暴脅迫之可能。
2.否定說:84法檢二字2232:縱使被害人不再現場,為足以使被害人無法行使
權利,產生受強制的效果,使可成立304.
(二)管見以為以否定說教為可採,此罪乃在於保障自由意志與自由行為的形成,
如有使被害人受強制之效果應成立304。
(三)依題議甲流光汽油,使乙機車牽至兩
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亦是使以行無義務之事,其自由意志受到強制,
雖甲實施行為時乙不在場亦構成要件該當,
再者,其手段與目的不合法,
使足有違法性。惟無實質處罰的必要性
三.甲成立本法354條毀損物品罪
關於實務上得無實質違法性:74台上4225明白指出,
行為無實質違法性,
不成立犯罪,行為與法益輕微不值得處罰。 不過用時間
來認定年代久遠的判例就不適合援引,小弟不能認同,應該
以當時的案情與審判的精神斷定是否適合援引,如果以時間
久遠,與現時法律差異過大而不適合援引,那例如共犯的重要
判例解釋28上3242或者釋字109這些年代就更久遠了.
再者304雖然為開放性構成要件,其違法性必須另外討論,惟管見認為非此題爭點,
故僅以一句話帶過,請原諒小弟的偷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