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回答的真好
這是我個人的記憶要訣
積極>>>>作為
消極>>>>不作為
停止條件>>>>先苦後樂
解除條件>>>>先樂後苦
條件成不成立就看行為人有沒有達到對方要求而定
達成目標>>>>生效
沒達成目標>>>失效
所以套用上頭大大所舉的四個案例
1、「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是指以某種事實的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之條件。
如甲對乙說:「若兩年內懷孕生子,則贈與房屋一棟。」乙允受之。
乙「2年內懷孕」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生效;
但乙「2年內未懷孕」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失效。
>>>>>拼命做人,就是作為犯啦>>>>所以是積極囉(這種事一定都很積極>_<)
>>>>先達到懷孕目標(先苦),懷孕後就有房子了(後樂)
就跟梁洛施一樣囉先苦後樂~呵呵>>>>所以是停止條件囉(誰叫你沒懷孕當然是不給你房子阿)
結論:作為+先苦後樂=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懷孕契約生效;沒懷孕契約失效
2、「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指以某種事實的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之條件。
如甲對乙表示說:「若你一年內戒除抽菸習慣,就帶你去日本北海道玩五天。」甲允受之
乙「1年內戒除抽菸」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生效;
但乙「1年內未戒除抽菸」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失效。
>>>>一年不能抽煙(不作為)>>>>所以是消極囉(老煙槍不抽煙會要人命)
>>>>要先一年不能抽煙喔(好命苦,是先苦啦)
>>>>一年後,耶,現在可以去北海道玩了(後樂)>>>>所以先苦後樂是停止條件囉
結論:不作為+先苦後樂=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戒煙成功契約生效;戒煙失敗契約失效
3、「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指以某種事實的發生為法律行為失效之條件。
如甲對乙表示說:「我贈與隨身聽一台給你,但三個月內你若去娛樂場所打撞球,就必須返還。」
乙「三個月內去娛樂場」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效;
但乙「三個月內未去娛樂場」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生效。
>>>>>去娛樂場所玩>>>>作為(偷跑出去玩一定是很積極啦)>>>>所以是積極。
我先贈與隨身聽一台給你>>>>所以可以先聽音樂阿>>>>所以這是先樂(現在都是MP3或MP4了)
結果你跑去娛樂場所打撞球(該死了你跑出去玩)>>>>>>不聽話沒收你隨身聽(後苦)
結論:作為+先樂後苦=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沒跑出去撞球契約生效;跑出去撞球契約失效
4、「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指以某種事實之不發生為法律行為失效之條件。
如甲對乙表示說:「我贈與一部車給你,但半年內你未考上高考,就必須返還。」
乙「半年內未考上高考」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效;
但乙「半年內考上高考」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生效。
>>>>半年內未考上高考>>>>誰叫你不唸書>>>>很明顯這是不作為>>>所以是消極囉
>>>>我先贈與一部車給你>>>>這麼爽喔還可以出去兜風載辣妹喔(套句當兵用語:過太爽)>>>>所以這是先樂啦(很明顯還沒考上就去趴七啦)
結果半年後你沒考上(哈哈哈這是應該的,這叫三好加一好=四好,台語叫死好)>>>>沒考上當然要把那台法拉利沒收阿>>>沒車了所以不能虧妹(後苦)
結論:不作為+先樂後苦=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考上契約生效;沒考上契約失效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更好記憶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