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98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ve1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一個惱人的狗問題
各位大大你(妳)好,小弟有一個棘手的問題,煩請各位大大為小弟解答,
事由:小弟每天騎摩托車回家時,多要經過一條產業道路,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確為常見的惱人問題


cool_ cool 的男人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9 13:5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種事情在市區也常碰到,因為狗(知道是那家養的)在市區道路上追趕機車騎士很危險,而且養狗的人通常不會認為他家的狗會咬人,所以二話不話,直接向衛生局檢舉! 表情
但是因為大大的案例是發生在產業道路,可能要先了解該道路的性質吧!是私有的產業道路呢?還是已經成為既成道路?如果是前者,比較不好處理,因為是他家自己的土地,你一檢舉,他乾脆把路給封了,所以....。如果是後者,應該可以試著檢舉看看。
要不然,似乎只有等受有損害的時候,再依具體損害情形依民法184條及190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因此有受傷的情形,飼主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假設部分雖然有點扯遠了,但確為【過失傷害罪】無誤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9 15:01 |
goldenain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有碰過這種問題!真的是火冒三丈!狗主人還辯說,不是他家的狗!
後來我就拿一支棍子準備要打那隻狗!那隻狗已經瘸了...原來已經有人比我早處理了...表情
你大概是怕,因你常經過那條產業道路,怕狗主人會對你不利,人之常情!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4-29 15:0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goldenaina 於 2009-04-29 15: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後來我就拿一支棍子準備要打那隻狗!那隻狗已經瘸了...原來已經有人比我早處理了...表情  

話說
樓上大大唷
降子小心被愛狗人士控告虐犬哦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29 22:0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正確,可惜未引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9 21:59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狠心一點,把狗殺了...
大不了成立毀損罪,不過這是最笨的方法
我們學法並非用在非法之途
惟!若有阻卻違法事由,則不在此限
但千萬不可知法犯法
記得我小時候被狗追,後來那隻狗死於非命
(疑似遭人毒殺)
吾人身上至今仍留有該狗的齒痕 表情
說來就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確為【毀損罪】無誤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9 22:0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記得以前在金門當軍官的時候
每次夜間騎腳車查哨也經常被狗追的說 表情
所以除了打狗棒之外
長統鋼頭皮鞋是不可少的啦
只要那隻不識相的敢追上來
肯定是正當防衛
接著一聲哀嚎 表情

不過那些軍犬都只是警告性的追吠路過的人
不會真的追上來就是了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肯定是正當防衛】?對無人驅使之自然力防衛?可乎?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9 22:04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奇怪!
遇到這種問題,
那些要考【警察特考】的大大,
怎都沒有聲音呢?
這一看,
就知道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請參看以下法條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30 00:05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至於,
本件所涉及可能為虐犬或其他侵害行為,
動物保護法均有所規定,
其相關法條,
謹節錄如下,
請自行參考: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30 00:2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29 22: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記得以前在金門當軍官的時候
每次夜間騎腳車查哨也經常被狗追的說 表情
所以除了打狗棒之外
長統鋼頭皮鞋是不可少的啦
只要那隻不識相的敢追上來
肯定是正當防衛
接著一聲哀嚎 表情

不過那些軍犬都只是警告性的追吠路過的人
不會真的追上來就是了 表情

這個不是在解題
只是閒聊嘛
所謂肯定是正當防衛
是指肯定來個正當防衛之意
也被版大捉到語病....表情 


的確動物攻擊人類的事實,原則上非屬防衛情況中的侵害行為,而是一種緊急避難
動物若係遭人利用操縱做為攻擊他人的工具者,則利用行為即屬侵害行為,被攻擊者
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殺害該動物的毀損行為,自可依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以上論述引自林山田著《刑法通論》上冊)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重要觀念,解析清楚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30 10:1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30 00: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奇怪!
遇到這種問題,
那些要考【警察特考】的大大,
怎都沒有聲音呢?
這一看,
就知道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請參看以下法條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表情

他們三月初才剛考完
應該還在等放榜
可能還在休假吧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30 10:16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5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