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22 11:26 發表的 刑法-轉寄:
甲用電子郵件轉寄內容為勸戒他人勿用勿食某類食品(但未特別指明商家或廠牌名稱),是否亦屬於網路散布不實謠言之一種?
以下所言,純粹個人判斷,絕非正解,合先敘明,並懇請先進糾正指導。
按刑法第313條之構成要件以觀,甲之行為恐有違法之虞。
(一)本條所謂散佈,係指散播於公眾之謂;其方法為言語,舉動,言語,文字,圖畫,在所不問。電腦網路散布當
為其一。
(二)本條所謂流言,係指不實之傳言,其內容係自行捏造或轉述他人傳言,亦在所不問。
(三)本條所謂詐術,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陷於錯誤之欺騙手段為已足。
(四)本條所謂信用,乃人類於經濟活動上,有關其財產資力及支付能力之評價,本質上雖與財產法益密切相關,惟
仍屬人格法益之一種。
依題旨,甲雖以勸誡為方法,然其仍可能因此使一般人陷於錯誤,似仍該當之。
又其雖未指明,事實上,其行為已足使生產該項產品之不特定商家之信譽及營利受損。
又,本條並非為意圖犯,僅客觀上有造成他人信用之損害為已足。
另,本條並不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要件要素。
故:若甲之言論已實際上致生相關營利單位之損害,仍有論以本條之罪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