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18 16:03 發表的 民法-檳榔:
(一)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種植檳榔樹,嗣保留檳榔樹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甲可否繼續採收檳榔?
(二)乙如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後,甲可否對於丙主張檳榔樹為其所有而採收檳榔?
一.甲可否繼續採收檳榔?
1.甲在其所有土地上種植檳榔樹,按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既然為土地之一部分,即非是民法所稱之物,不是一個獨立的客體,亦非所有權之客體!惟檳榔是是檳榔事之天然之孳息,依民法第70條之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力之人,其權力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職是之故,在甲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之前,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有採收檳榔之權利~
2.當甲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之後,甲已無對該土地再享有土地收益權,按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因此,乙取得檳榔樹所有權,包瓜採收檳榔之權利!
3.甲對檳榔樹可行駛之權利,依民法第816條規定,甲因此所受之損害,可依不當得利隊已請求償還價額!
或是,甲與乙對該土地,有地上權之約定或簽訂租賃關係...而取得採收檳榔之權利...
二....明天再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