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18 16:03 发表的 民法-槟榔:
(一)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种植槟榔树,嗣保留槟榔树而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甲可否继续采收槟榔?
(二)乙如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丙后,甲可否对于丙主张槟榔树为其所有而采收槟榔?
一.甲可否继续采收槟榔?
1.甲在其所有土地上种植槟榔树,按民法第6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既然为土地之一部分,即非是民法所称之物,不是一个独立的客体,亦非所有权之客体!惟槟榔是是槟榔事之天然之孳息,依民法第70条之规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力之人,其权力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职是之故,在甲尚未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给乙之前,为土地之所有权人,有采收槟榔之权利~
2.当甲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之后,甲已无对该土地再享有土地收益权,按民法第811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因此,乙取得槟榔树所有权,包瓜采收槟榔之权利!
3.甲对槟榔树可行驶之权利,依民法第816条规定,甲因此所受之损害,可依不当得利队已请求偿还价额!
或是,甲与乙对该土地,有地上权之约定或签订租赁关系...而取得采收槟榔之权利...
二....明天再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