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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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占用之三坪土地为乙所有,经甲无权占有,依民法第767条规定,乙原可请求拆屋还地,惟依题旨甲系于自有之土地上建筑房屋而逾越疆界,涉及越界建筑之问题: 一.建筑b屋 1.依民法第79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 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 害,并得请求赔偿。故甲于自有之土地上建筑b房屋而逾越疆界占用乙所有之三坪土地,倘乙知甲越界 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筑物。但为平衡邻地所有人乙容忍土地所有人甲使用权之不 利益,规定得请求甲以相当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2.惟乙知甲越界而即时提出异议,则可依民法第767条请求甲拆屋还地。
二.搭建c建物 1.越界建筑者须为房屋,如非房屋或纵为房屋而无永久性抑或移去变更无妨碍之简单房屋,均无本条之适 用,综上铁架石棉瓦c建物如属房屋整体之外另外搭建,即无本条之适用,乙则可请求拆c建物还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答题认真,惟第二部分于说明无本条之适用后,宜再叙明乙可请求拆c建物还地之依据较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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