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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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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土地
甲在自己所有的a地上建築b屋,後來又在a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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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17 17:25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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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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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占用之三坪土地為乙所有,經甲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乙原可請求拆屋還地,惟依題旨甲係於自有之土地上建築房屋而逾越疆界,涉及越界建築之問題:
一.建築b屋
1.依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
  害,並得請求賠償。故甲於自有之土地上建築b房屋而逾越疆界占用乙所有之三坪土地,倘乙知甲越界
  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築物。但為平衡鄰地所有人乙容忍土地所有人甲使用權之不
  利益,規定得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2.惟乙知甲越界而即時提出異議,則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甲拆屋還地。

二.搭建c建物
1.越界建築者須為房屋,如非房屋或縱為房屋而無永久性抑或移去變更無妨礙之簡單房屋,均無本條之適
  用,綜上鐵架石棉瓦c建物如屬房屋整体之外另外搭建,即無本條之適用,乙則可請求拆c建物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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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答題認真,惟第二部分於說明無本條之適用後,宜再敘明乙可請求拆c建物還地之依據較妥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17 23:29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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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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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自己所有的a地上建築b屋,後來又在a地上搭建鐵架石棉瓦c建物,如b屋及c建物分別有三坪及五坪蓋在乙的d地上,請問:甲乙之法律關係如何?
擬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796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本題中,爭點即在於甲建築房屋越界占有乙之土地,是否適用越界建築之規定,茲說明如下:
(一) 越界建築其建築人須為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且逾越疆界者僅為房屋之一部分,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情事而不即提出異議。又依實務見解,本條適用對象以房屋為限,如非房屋之構成部份,則無本條之適用,蓋請求移去非房屋構成部份並無妨礙房屋之整體性。
(二) 是以,甲之b屋有越界建築之適用,c建物則無。
二、職是,甲在自己所有a地上建築b屋,三坪越界蓋在乙的d土地上,如乙知甲越界情事而不即提出異議,乙不得請求甲拆除b屋。至於甲在a地上搭建鐵架石綿瓦c建物,因非為房屋之構成部分,其移去並無妨礙房屋之整體性,故c建物無本條越界建築之適用。
三、甲乙之法律關係,說明如下:
(一)b屋部分:
鄰地所有人乙不得請求土地所有人甲移去或變更其b屋,乙對其有容忍之義務。又乙得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第796條第二項),且如因甲越界建築而受有其他損害,得請求甲為賠償損害。
(二)c建物部分:
如前所述,c建物無本條越界建築之適用。乙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甲將d地五坪無權佔有之c建物拆除,並返還乙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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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認真,內容說明詳盡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8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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