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17 13:33 發表的 :
甲在實施強盜行為時,見被害人乙姿色頗佳,遂為強制性交,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終致乙死亡,問對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擬答:
一、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
客觀上甲用力掩住乙的口鼻的行為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甲亦有殺人之未必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6條之一強制性交殺人罪
刑法上有關結合犯之定義,多數看法係以為其乃結合數原足以獨立成立之行為而為一罪之犯罪形態。刑法第226條之一即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形式結合之新犯罪結構。依題示,甲強制性交被害人乙,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以逞其性交之遂行。甲對於乙可能因窒息而死亡應能預見,然卻執意為之,構成本罪要件該當,且具故意,成立本罪。
三、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2條第二項強盜強制性交罪
依題示,甲實施強盜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惟題意並未明示係強盜既遂或未遂,依實務見解,其基本罪與相結合罪間具有時空上的緊密關連已足,且條文僅規定犯強盜罪,故強盜未遂亦得為強盜結合罪之基本罪,而與強制性交行為相結合。甲實施強盜行為時,見乙姿色頗佳,遂為強制性交,成立刑法第332條第二項強盜結合罪。
四、結論:
綜上,甲成立刑法第332條第2項強盜強制性交罪、第226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結合罪與第271條故意殺人罪。第271條與第226條之一係侵害同一生命法益,為免重複評價,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論強制性交殺人罪,與強盜強制性交罪,犯意個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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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Winkor版大,Kch大、風天大 三位熱心給予指點,文做以下修改:
一、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客觀上甲用力掩住乙的口鼻的行為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甲雖預見乙可能因窒息而死亡,然卻執意為之,任由事態自然發展,其有殺人之未必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題示情形,甲見被害人乙姿色頗佳,遂違反其意願為強制性交,並以強制力掩住其口鼻,逞其性交之遂行。甲的行為係為滿足其個人性慾,並深具與法敵對之故意,成立本罪。
三、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之基礎行為
刑法上有關結合犯之定義,多數看法係以為其乃結合數原足以獨立成立之行為而為一罪之犯罪形態,刑法第332條即普通強盜罪與其他罪形式結合之新犯罪結構。本題中,甲實施強盜之行為已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惟題意並未明示係強盜既遂或未遂,依實務見解,其基本罪與相結合罪間具有時空上的緊密關連已足,且條文僅規定犯強盜罪,故強盜未遂亦得為強盜結合罪之基本罪。甲的強盜行為已構成本條結合罪之基本罪。
四、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與第271條殺人罪,並構成第332條強盜結合罪之基本罪。依形式結合犯,甲得分別成立第332條第一項強盜殺人罪與第二項強盜強制性交罪。然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強劫之基礎行為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此即為避免對強盜行為二次的評價。故依上開決議,本題之強盜基礎行為應與情節較重之殺人罪結合,並另成立強制性交罪。惟管見以為,甲於強盜行為時強制性交並殺死被害人乙,惡性可謂重大,應另採學者之見解,將強盜行為與先實施之強制性交行為結合成強盜強制性交罪,而殺人罪則為餘罪,兩罪併罰,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