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6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遺囑
甲立遺囑略謂:「乙結婚時,遺贈其所收藏之古董花瓶給乙。」,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7 16:10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立遺囑略謂:「乙結婚時,遺贈其所收藏之古董花瓶給乙。」,其後,甲又與丙訂立以丙結婚為停止條件而贈與該古董花瓶給丙之契約,乙於甲生前結婚,而丙於甲死亡後始結婚,試問乙是否得請求交付該古董花瓶?
擬答:
本題討論之爭點有三,一為係附條件之遺贈,一為與附條件之贈與,一為遺囑撤回。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乙於甲死亡後結婚,方得請求交付該花瓶,理由如下:
民法(以下同)第1200條規定,遺囑所定之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依提示,甲於遺囑中表明將收藏之古董花瓶遺贈予乙,惟須乙結婚條件始生效。又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方發生效力(第1199條),故乙須在甲業已死亡的條件下結婚,始能請求交付該花瓶。
二、丙於結婚後,得請求交付該花瓶,理由如下:
民法第99條謂,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本題中,丙雖於甲死亡後結婚,然已實現其停止條件,贈與契約不因丙死亡而無效,丙得請求交付該花瓶。
三、甲所立遺囑,遺贈乙花瓶一部,視為撤回,理由如下:
所謂遺囑視為撤回有以下三類型,一為前後遺囑牴觸,二為遺囑與行為牴觸,三為遺囑之廢氣;而本題為第二類型,即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份視為撤回(1221)。故甲遺囑中遺贈乙花瓶之一事,因甲事後與丙訂立之贈與契約相牴觸,視為撤回。
綜上所述,乙雖於甲生前即結婚,亦不能請求交付該花瓶。該遺贈部份已因甲與丙訂定之贈與契約,視為撤回。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7 19: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8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