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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行窃
甲以行窃之意思,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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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6 19:38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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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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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行窃之意思,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刚跳下后阳台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个正着,请问甲之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拟答:
一、甲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成立刑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客观上甲持利剪剪断花格铝,已损坏其防盗之功能性效用,致令不堪用。主观上,甲为前揭之事实,有其知与欲,具构成要件故意。甲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跳下乙宅后阳台,成立刑法第306条无故侵入住居罪
甲破坏花格铝跳进后阳台,系未经居住人乙同意,而擅自进入的侵入行为。主观上,甲对侵入乙宅的是实有认识并决意为之,具主观不法。又甲侵入乙宅并无正当理由,亦无其他阻却违法事由。甲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三、甲跳下乙宅后阳台,不成立刑法第321条第二项加重窃盗未遂罪
甲于夜间侵入乙宅,依提示,主观上具有窃盗故意,并有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甲破坏花格铝跳进后阳台,亦系逾越门墙之行为。就此而言,甲即该当刑法第321条第一项第1.2款知加重要件。
然甲刚跳进后阳台,即被返家之乙发现,不能认其窃盗行为已着手。依实务见解,窃盗罪之着手,固不以着手搜取财物为必要,但仍以接近财物而进行物色财物为必要。准此,甲的行为仅实施加重要件,而未达于着手窃盗之程度,不该当加重窃盗未遂罪。
四、结论
甲成立毁损器物罪与侵入住居罪,两罪侵害法益不同,犯意个别,依实质竞合,两罪并罚。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6 23: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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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花格铝为防盗用途?除对毁损及住居安宁部份,宜稍加叙述外,有掌握本题关键核心考点,并正确解题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6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6 23:03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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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
某甲可能成立
1、第 321 条第1项第1、2、3款之加重窃盗未遂罪
2、第 320 条第1项之窃盗未遂罪
3、第 306 条第1项之无故侵入住宅罪
4、第 354 条之毁损罪

第 321 条第1项第1、2、3款
犯窃盗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06 条第1项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 320 条第1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54 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解题重点:甲之行为是否已符合(加重、普通)窃盗行为之着手??
实务见解:      27年沪上第 54 号



PS:不懂"花格铝"是什么东西(生活常识不足 表情 )是类似铁窗?或是尖刺?还是放盆栽的架子?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虽生活常识不足而至不懂"花格铝"为何物(此点与本人相同),但破题精确,并点出关键解题重心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6 23:2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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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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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以行窃之意思,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刚跳下后阳台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个正着,请问甲之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一)甲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可能成立毁损器物罪(354)
客观上,花格铝应非属刑法352,353之规范客体,甲剪断乙阳台之花格铝之行为乃损坏他人之物之行为,足以生损害于乙之财产权及住居之安宁;主观上,甲对前述行为有认识并意欲为之,构成要件该当。甲无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甲成立本罪。

(二)甲跳下乙宅后阳台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306条第一项)
客观上,阳台为乙宅之一部份,甲未经住居权人乙之同意跳下乙宅后阳台,乃无故侵入他人住宅之行为;主观上,甲对此有认识并意欲为之,构成要件该当。甲无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甲成立本罪。

(三)甲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并跳下后阳台,可能成立加重窃盗罪之未遂犯
(321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25条)
主观上,甲系以行窃之意思,应具有窃盗既遂之故意及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甲尚未窃得财物,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个正着,应可确定并未既遂。然有疑义者,甲前述行为是否该当本罪之着手?实务及学说容有不同见解。依最高法院82年第二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认为,刑法321条第一项各款均为同法320条窃盗罪之加重要件,须有窃盗之着手及本条各款事由而未既遂,始成立321条第二项加重窃盗罪之未遂犯。若依此见解,及实务就着手之认定采主客观混合说之见解,甲之行为尚未为窃盗之着手,客观要件不该当,甲不成立本罪。然学说上有认为,刑法321条第一项第三款至第六款固为单纯窃盗罪之加重要件,然第一款及第二款实为加重窃盗罪之构成要件要素,且第一款及第二款加重要素已可独立成罪,而与320条之窃盗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故其着手时点应以行为人侵入或毁越行为开始,即为本罪之着手。若依此见解,则甲上述行为显已开始为夜间侵入住宅及毁越安全设备之行为,从而分别该当刑法第321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由,而可认其已为本罪之着手。以上二说各有优点,管见暂采后说见解,则甲已着手实行加重窃盗而尚未窃得财物即被乙逮个正着,构成要件该当,甲无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甲成立本罪。
另甲持利剪虽亦有同法条项第三款之事由,然不论采实务或学说见解,均认须有窃盗之着手实行而未遂始的论以本罪,并此叙明。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甲上述行为分别成立毁损器物罪(354条第一项)、侵入住居罪(306条第一项)及加重窃盗罪之未遂犯(321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25条)。毁损器物罪与刑法321条第一项第二款间,具有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仅论以加重窃盗罪之未遂犯。侵入住居罪与刑法321条项第一款间,亦具有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仅论以加重窃盗罪之未遂犯。故甲应论以加重窃盗罪之未遂犯(刑法321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25条)。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07 01: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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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态度认真,解题严谨不苟,论述明确精采(老实说,乍看之下起先我还真误以为是自己下笔所写的,语气居然一样说...唉!法律人......)


感恩惜福!
献花 x8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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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为是否已逾越320窃盗罪着手之阶段.其学说约有如下说明:

1.刑式客观说:本说系主张.行为人之行为.尚须达到构成要件之行为.且此基本行为一开始

使得论已着手

2.若依刑式客观说.题中甲以行窃之意思,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刚跳下后

阳台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个正着.未达于着手实行窃盗之行为.故甲之行为未达于窃盗罪之着手

3.主客观混合论:本论主张.主观说与客观说并非互相排斥.而为互相印证.乃行为人之行为

密切于构成要件之行为以达于其本身犯行之确实性与遂行性.且于行为人主观上之认识

之开始而实行不法之行为.足以使一般人感觉风险提升致直接危险性.就可认其行为以达

于着手之阶段

4.若依主客观混合论.题中甲以行窃之意思,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刚跳下后

阳台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个正着.甲之行为尚未密切于构成要件之行为以达于其本身犯行之确实

性与遂行性.且亦无使一般人感觉风险提升致直接危险性.是故.行为人之行为难论已逾越窃盗罪着

手之阶段

5.甲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之行为论以354

题中.甲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符合354之客观要件.主观上基于故意.

故该当354之毁损罪

6.甲于夜间持利剪剪断乙宅后阳台之花格铝.刚跳下后阳台之行为.论以306

题中.甲未经乙之同意而擅自侵入以之主所.以破坏乙住宅之家宅权.安宁权.隐私权与自由权

以符合306之客观要件.主观上基于故意.故该当本罪

7.甲之行为不论是刑式客观说或主客观混合论皆不成立刑法321之加重窃盗罪之未遂.而306侵入住宅与

354之毁损罪乃数行为侵害数法益.论以刑法50实质竞合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7 14: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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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大篇幅引据理论探讨刑320颇为辛苦,但对刑321只字未提,其结论居然可直接论断不成立刑321,论证逻辑有待加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7 01:11 |
hinetr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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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实在是太精采了,让我看得目不暇给.真是精辟的解说啊?我也正朝这个方向迈进.
各位先进.....要多多给予鼓励......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10:34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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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4-07 00: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学说上有认为,刑法321条第一项第三款至第六款固为单纯窃盗罪之加重要件,然第一款及第二款实为加重窃盗罪之构成要件要素,且第一款及第二款加重要素已可独立成罪,而与320条之窃盗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故其着手时点应以行为人侵入或毁越行为开始,即为本罪之着手。
.......

小弟觉得此学说实不可采。
因行为人主观上的想法,没有借由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是猜不出内心想法为何。

依题示情形:
行为人也有可能是要侵入住宅性侵?(刑法222条第1项第7款、第8款)也有可能是要进去装窃听器、针孔摄影机(刑法315-1)?

所以如果行为人没有其他动作的话,如何可以论以加重窃盗未遂?
罪疑为轻原则,仅能论以306无故侵入住宅而已。
所以实务上才会做出如此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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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5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7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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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inetr5123 于 2009-04-07 10: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实在是太精采了,让我看得目不暇给.真是精辟的解说啊?我也正朝这个方向迈进.
各位先进.....要多多给予鼓励...... 表情



认同+1
大家都在比专业的
这样真好~~~
可以多看好多专业的解题方式表情
我要多多学习表情
也请各位多多解题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3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7 13:42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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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在于 着手 了没~~~

我觉得甲已经剪坏跳进去了, 只是歹运被撞见, 应该是障碍未遂 一一"

该不会我要从零开始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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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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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风天 于 2009-04-07 12: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觉得此学说实不可采。
因行为人主观上的想法,没有借由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是猜不出内心想法为何。

依题示情形:
行为人也有可能是要侵入住宅性侵?


(一)我想采何种见解并不重要,不过此说是老甘的见解,我个人是不敢批评,也没有能力批评,
         而且认为这样区分比实务见解更精致,所以采甘老师的见解。(详参甘添贵着,《体系刑法
         各论第二卷》,2000年四月初版,页82,83)
   要采实务见解当然也可以,不过可能要看题目如何设计而定!
(二)本题题示 「甲以行窃之意思,于夜间.....」
         我想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应该相当清楚了,所以.....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07 16: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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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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