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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行竊
甲以行竊之意思,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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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6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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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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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行竊之意思,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剛跳下後陽台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個正著,請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擬答:
一、甲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客觀上甲持利剪剪斷花格鋁,已損壞其防盜之功能性效用,致令不堪用。主觀上,甲為前揭之事實,有其知與欲,具構成要件故意。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跳下乙宅後陽台,成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甲破壞花格鋁跳進後陽台,係未經居住人乙同意,而擅自進入的侵入行為。主觀上,甲對侵入乙宅的是實有認識並決意為之,具主觀不法。又甲侵入乙宅並無正當理由,亦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甲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三、甲跳下乙宅後陽台,不成立刑法第321條第二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甲於夜間侵入乙宅,依提示,主觀上具有竊盜故意,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甲破壞花格鋁跳進後陽台,亦係踰越門牆之行為。就此而言,甲即該當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1.2款知加重要件。
然甲剛跳進後陽台,即被返家之乙發現,不能認其竊盜行為已著手。依實務見解,竊盜罪之著手,固不以著手搜取財物為必要,但仍以接近財物而進行物色財物為必要。準此,甲的行為僅實施加重要件,而未達於著手竊盜之程度,不該當加重竊盜未遂罪。
四、結論
甲成立毀損器物罪與侵入住居罪,兩罪侵害法益不同,犯意個別,依實質競合,兩罪併罰。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6 23: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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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花格鋁為防盜用途?除對毀損及住居安寧部份,宜稍加敘述外,有掌握本題關鍵核心考點,並正確解題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6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6 23:03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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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某甲可能成立
1、第 321 條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2、第 320 條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3、第 306 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4、第 354 條之毀損罪

第 321 條第1項第1、2、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6 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20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解題重點:甲之行為是否已符合(加重、普通)竊盜行為之著手??
實務見解:      27年滬上第 54 號



PS:不懂"花格鋁"是什麼東西(生活常識不足 表情 )是類似鐵窗?或是尖刺?還是放盆栽的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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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雖生活常識不足而至不懂"花格鋁"為何物(此點與本人相同),但破題精確,並點出關鍵解題重心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6 23:2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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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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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以行竊之意思,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剛跳下後陽台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個正著,請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一)甲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可能成立毀損器物罪(354)
客觀上,花格鋁應非屬刑法352,353之規範客體,甲剪斷乙陽台之花格鋁之行為乃損壞他人之物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乙之財產權及住居之安寧;主觀上,甲對前述行為有認識並意欲為之,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甲成立本罪。

(二)甲跳下乙宅後陽台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306條第一項)
客觀上,陽台為乙宅之一部份,甲未經住居權人乙之同意跳下乙宅後陽台,乃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行為;主觀上,甲對此有認識並意欲為之,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甲成立本罪。

(三)甲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並跳下後陽台,可能成立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321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25條)
主觀上,甲係以行竊之意思,應具有竊盜既遂之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甲尚未竊得財物,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個正著,應可確定並未既遂。然有疑義者,甲前述行為是否該當本罪之著手?實務及學說容有不同見解。依最高法院82年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刑法321條第一項各款均為同法320條竊盜罪之加重要件,須有竊盜之著手及本條各款事由而未既遂,始成立321條第二項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若依此見解,及實務就著手之認定採主客觀混合說之見解,甲之行為尚未為竊盜之著手,客觀要件不該當,甲不成立本罪。然學說上有認為,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固為單純竊盜罪之加重要件,然第一款及第二款實為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要素,且第一款及第二款加重要素已可獨立成罪,而與320條之竊盜罪結合成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故其著手時點應以行為人侵入或毀越行為開始,即為本罪之著手。若依此見解,則甲上述行為顯已開始為夜間侵入住宅及毀越安全設備之行為,從而分別該當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由,而可認其已為本罪之著手。以上二說各有優點,管見暫採後說見解,則甲已著手實行加重竊盜而尚未竊得財物即被乙逮個正著,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甲成立本罪。
另甲持利剪雖亦有同法條項第三款之事由,然不論採實務或學說見解,均認須有竊盜之著手實行而未遂始的論以本罪,併此敘明。

(四)結論
綜上所述,甲上述行為分別成立毀損器物罪(354條第一項)、侵入住居罪(306條第一項)及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32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25條)。毀損器物罪與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二款間,具有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僅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侵入住居罪與刑法321條項第一款間,亦具有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僅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故甲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25條)。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07 01: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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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態度認真,解題嚴謹不苟,論述明確精采(老實說,乍看之下起先我還真誤以為是自己下筆所寫的,語氣居然一樣說...唉!法律人......)


感恩惜福!
獻花 x8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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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是否已逾越320竊盜罪著手之階段.其學說約有如下說明:

1.刑式客觀說:本說係主張.行為人之行為.尚須達到構成要件之行為.且此基本行為一開始

使得論已著手

2.若依刑式客觀說.題中甲以行竊之意思,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剛跳下後

陽台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個正著.未達於著手實行竊盜之行為.故甲之行為未達於竊盜罪之著手

3.主客觀混合論:本論主張.主觀說與客觀說並非互相排斥.而為互相印證.乃行為人之行為

密切於構成要件之行為以達於其本身犯行之確實性與遂行性.且於行為人主觀上之認識

之開始而實行不法之行為.足以使一般人感覺風險提升致直接危險性.就可認其行為以達

於著手之階段

4.若依主客觀混合論.題中甲以行竊之意思,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剛跳下後

陽台即被恰好返家之乙逮個正著.甲之行為尚未密切於構成要件之行為以達於其本身犯行之確實

性與遂行性.且亦無使一般人感覺風險提升致直接危險性.是故.行為人之行為難論已逾越竊盜罪著

手之階段

5.甲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之行為論以354

題中.甲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符合354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基於故意.

故該當354之毀損罪

6.甲於夜間持利剪剪斷乙宅後陽台之花格鋁.剛跳下後陽台之行為.論以306

題中.甲未經乙之同意而擅自侵入以之主所.以破壞乙住宅之家宅權.安寧權.隱私權與自由權

以符合306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基於故意.故該當本罪

7.甲之行為不論是刑式客觀說或主客觀混合論皆不成立刑法321之加重竊盜罪之未遂.而306侵入住宅與

354之毀損罪乃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論以刑法50實質競合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7 14:0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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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大篇幅引據理論探討刑320頗為辛苦,但對刑321隻字未提,其結論居然可直接論斷不成立刑321,論證邏輯有待加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7 01:11 |
hinetr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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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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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實在是太精采了,讓我看得目不暇給.真是精闢的解說啊?我也正朝這個方向邁進.
各位先進.....要多多給予鼓勵......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10:34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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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07 00: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學說上有認為,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固為單純竊盜罪之加重要件,然第一款及第二款實為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要素,且第一款及第二款加重要素已可獨立成罪,而與320條之竊盜罪結合成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故其著手時點應以行為人侵入或毀越行為開始,即為本罪之著手。
.......

小弟覺得此學說實不可採。
因行為人主觀上的想法,沒有借由客觀行為表現出來,是猜不出內心想法為何。

依題示情形:
行為人也有可能是要侵入住宅性侵?(刑法22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也有可能是要進去裝竊聽器、針孔攝影機(刑法315-1)?

所以如果行為人沒有其他動作的話,如何可以論以加重竊盜未遂?
罪疑為輕原則,僅能論以306無故侵入住宅而已。
所以實務上才會做出如此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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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5 (by winkor) | 理由: 【依罪疑為輕原則】確為一可資思考之途徑,惟本題題示已甚為明確,於作答上自應依從明確處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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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5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7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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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inetr5123 於 2009-04-07 1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實在是太精采了,讓我看得目不暇給.真是精闢的解說啊?我也正朝這個方向邁進.
各位先進.....要多多給予鼓勵...... 表情



認同+1
大家都在比專業的
這樣真好~~~
可以多看好多專業的解題方式表情
我要多多學習表情
也請各位多多解題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7 13:42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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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在於 著手 了沒~~~

我覺得甲已經剪壞跳進去了, 只是歹運被撞見, 應該是障礙未遂 一一"

該不會我要從零開始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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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本題是障礙未遂沒錯,但這不是解題之重點,且也不至於【從零開始】(據我所知【從零開始】已經有人使用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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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風天 於 2009-04-07 12: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覺得此學說實不可採。
因行為人主觀上的想法,沒有借由客觀行為表現出來,是猜不出內心想法為何。

依題示情形:
行為人也有可能是要侵入住宅性侵?


(一)我想採何種見解並不重要,不過此說是老甘的見解,我個人是不敢批評,也沒有能力批評,
         而且認為這樣區分比實務見解更精緻,所以採甘老師的見解。(詳參甘添貴著,《體系刑法
         各論第二卷》,2000年四月初版,頁82,83)
   要採實務見解當然也可以,不過可能要看題目如何設計而定!
(二)本題題示 「甲以行竊之意思,於夜間.....」
         我想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應該相當清楚了,所以.....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07 16:0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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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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