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05 02:20 发表的 :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请问甲有何刑责?
一、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成立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罪
客观上甲未经乙同意,破坏乙对油漆的持有,符合本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甲对于上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构成要件故意。甲可对乙的油漆为事实上的支配,并建立新的持有关系。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不成立刑法第335条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客观上须先持有他人之物,其后经易持有为所有的越权处分行为,而为该当。本题中,甲自始即未持有乙的油漆,构成要件不该当。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将油漆漆在丙的大门,成立刑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刑法上之毁损罪,乃损坏、毁弃或致不堪使用,失其效用。大门的用途,本即包含美观在内,甲于丙的大门上油漆,已严重损害观瞻,构成要件该当。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四、结论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成立普通窃盗罪与毁损器物罪。两罪系侵害不同法益,犯意个别,应依刑法第50条想像竞合,数罪并罚。
本文做以下修改: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请问甲有何刑责?
一、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成立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罪
客观上甲未经乙同意,破坏乙对油漆的持有,符合本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甲对于上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构成要件故意。甲可对乙的油漆为事实上的支配,并建立新的持有关系。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不成立刑法第335条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客观上须先持有他人之物,其后经易持有为所有的越权处分行为,而为该当。本题中,甲自始即未持有乙的油漆,构成要件不该当。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将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不成立刑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刑法上之毁损罪,乃损坏、毁弃或致不堪使用,失其效用。大门的用途,本即包含美观在内,甲于丙的大门上油漆,已严重损害观瞻,应认其成立毁损器物罪。惟对于门的效用,在此不宜做太严格之解释。如其大门之用途,仅系作为隔离、保护隐私之用时,漆上油漆并未使其丧失原有之功能性,即无认其成立毁损罪之必要。甲不成立本罪。
四、结论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仅成立刑法第320条之普通窃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