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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请高手帮个忙喔
甲与已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买卖,将A屋变理移转登记予乙。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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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esc181在2009-03-19 01:2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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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说明~~~我不是高手
不过还是试解看看

甲与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买卖,将A屋移转所有权登记予乙。依民法87条第一项,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故甲乙间通谋虚伪成立之买卖契约,无效。乙自始未取得A屋所有权,A屋仍属甲所有。

甲得向丙请求返还A屋,丙未取得A屋所有权。理由如下:
87条第一项但书,通谋虚伪表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系指通谋虚伪表示的当事人及其概括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通谋之情事,而于虚伪表示后,就该表示之标的取得之财产上权利义务,因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而必受变动者而言。丙为乙之继承人,不属于87条但书之善意第三人,故丙不得主张甲乙间买卖契约有效,丙为无权占有,甲得向丙请求返还A屋。

丙丁间买卖契约有效。
丁善意不知甲乙间之买卖契约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系属民87条第一项但书规定所称之善意第三人,得主张甲乙间之虚伪意思表示为有效,丙因继承取得A屋之所有权,请求丙移转所有权登记。


其实我也不太确定对不对,不过后面我觉得我不太会,因为他只有说丙将A屋出售于丁,并没有说移转所有权,买卖契约又不需有处分权,仅需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己足,所以不知道要怎么解欸。

还是请高手们补充好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已有高手表示:解的很好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6 20:23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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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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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者试解,有疑义请不吝纠正指教,感恩。

甲乙的买卖契约与物权契约均因民法87而无效,乙未取得A屋所有权。
丙以继承该屋并为之登记,甲得以登记原因无效请求丙涂销登记。
丙占有A屋无法律上原因,且系无权占有,甲得依民法179.767请求丙返还。
丙将A屋出售于丁,其买卖契约有效,然移转A屋系无权处分。
丁得依民法348向丙请求登记移转,并因土地法43而取得A屋所有权。
丁系属善意,其亦得主张甲乙之买卖行为有效,甲不得以其无效对抗丁。
丁须依民法367支付丙价金,甲亦得依民法179向丙请求所受利益。

头昏脑胀 表情

PS.楼下是说楼上解得很好,勿误会喔。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7 16:00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6 23:4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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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很好!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17 03:41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7 02:4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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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16 20: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先说明~~~我不是高手


丙丁间买卖契约有效。
丁善意不知甲乙间之买卖契约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系属民87条第一项但书规定所称之善意第三人,得主张甲乙间之虚伪意思表示为有效,丙因继承取得A屋之所有权,请求丙移转所有权登记。

.......

首先说明...即使在法律界,应该也没有人敢自称高手吧!
不过是发表自己的看法罢了...

如果将题目设定在丙丁尚未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时:
丁请求丙移转所有权登记,基于348第一项就可以了。
至于87条第一项但书,是有人主张甲乙间买卖及所有权移转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时,作为抗辩的主张即可。

(一)甲对丙:
   因为甲乙间是87
   甲对乙本来可以主张179
   现在乙死了,其继承人为丙
   所以甲可以对丙主张179
(二)甲对丁:在丙丁尚未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好像看不出有甚么可以主张的
(三)丁对丙:348第二项请求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四)丙对丁:367请求支付价金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7 10:3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你是高手:不可以自称要别人称哦~~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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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6 23: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初学者试解,有疑义请不吝纠正指教,感恩。

(1)丙将A屋出售于丁,其买卖契约有效,然移转A屋系无权处分。
(2)丁得依民法348向丙请求登记移转,并因土地法43而取得A屋所有权。
(3)丁系属善意,其亦得主张甲乙之买卖行为有效,甲不得以其无效对抗丁。
(4)丁须依民法367支付丙价金,甲亦得依民法179向丙请求所受利益。

头昏脑胀 表情

大大谦虚了......
在思考流程(1)(2)对调会比较清楚
(3)丙将房屋移转给善意的丁之后
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条依据有民法801+948
以及土地法第43条
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土地法43条优先适用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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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3-17 15: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及土地法第43条
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土地法43条优先适用


需要用到土地法吗????表情
考民法应该不用吧表情 ....(突然很庆幸我只有考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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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7 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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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17 15: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需要用到土地法吗????表情
考民法应该不用吧表情 ....(突然很庆幸我只有考两题)

土地法相关规定
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特别法还有粉多的唷
申论题不但要写
而且要优先适用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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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6 23: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PS.楼下是说楼上解得很好,勿误会喔。
 



干嘛还要ps
你也是高手阿~~~
别谦虚了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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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7 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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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17 16: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也是高手阿~~~别谦虚

本人仅系法之初学者,因拜读Luciferydog大之文章,承蒙其指导乃决意见贤思齐,
并听其言购置宪法、民法、刑法教科书数本,于阅读思考毕,始对法有所心得体会。
还望诸位先进不吝赐教,余亦当自我砥砺,并秉持谦卑感恩之学习,回报诸位善心。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7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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