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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家常] 财政部依记帐士法第2条第2项规定所核发之记帐士证书,其后续处理事宜
财政部依记帐士法第2条第2项规定所核发之记帐士证书,其后续处理事宜 《赋税》2009/3/11 财政部表示,司法院于98年2月20日公布释字第655号解释,以记帐士法第2条第2项规定有违宪法第86条规定意旨,应自该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该部爰规划相关因应措施,对前依上开法条及「财政部受理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申请换领记帐士证书办法」规定已核发记帐士证书者办理相关后续事宜: 一、 废止「财政部受理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申请换领记帐士证书办法」。 二、 重新核发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登录执业证明书并免予收费,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无须提出申请。 三、 发文注销原核发之记帐士证书及废止前核准登录执行记帐士业务之处分,同时配赋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新登录字号,使其于该部重新核发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登录执业证明书前,得依记帐士法第35条规定继续执业。 财政部指出,该部将尽速办理上开相关事宜,原系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已申请换领记帐士证书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时专业训练,仍可依记帐士法第35条规定继续执业。新闻稿联络人:卢科长惠锳 联络电话:02-2322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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