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好像又凉了,不过有人叫我看看,我就来了…….
(一)解题准备(以下引用王泽鉴老师着,《民法总则》2000年版)
1.日常生活所必需(前揭书,页353)
何种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除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身分外,尚须就现代社会生活,从宽加以认定,以促进未成年人个性的自由发展。…….未成年大学生在KTV聚餐,均应包括在内。至于购买机车,出国自助旅行、隆乳手术,尚不属之。(咦!和楼主所引补习班老师的资料好像有点出入)
2.一定财产处分的允许(前揭书,页350-351)
民法第8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某种财产,得指定其用途,例如…………,未指定一定用途(如零用金、压岁钱)的一定财产,乃供其任意消费,无论用于购物或慈善捐献,均为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处分其财产所得的财产(代替物)亦得为处分,如得以父母所给与的零用钱购买一盒铅笔,而将该盒铅笔赠与他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零用钱购买彩券,对于中奖奖金得否任意处分?德国帝国法院判例(RGZ74,235),认为奖金虽属代替物,但其价额超过充许处分的财产其钜时,应解为不为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财产所含盖,可供参考。
3.独立营业(前揭书,页352)
所谓营业,凡以取得利益为目的之职业,无论其为农工商及其他实业,均属之。客观上与其营业具有关连的必要行为,无论其为契约或单独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具有行为能力。
(二)问题解析(其实看了上面王老师的见解,答案应该都出来了吧!)
Q:19岁的甲用零用钱于超商购物,发票中了新台币200万,中奖后向乙订购机车一部,其效力?
A:参照前述德国帝国法院判例之见解,甲向乙订购机车之行为,效力未定。
Q:某甲19岁,在书店经店员推销一套百科全书一万元,甲阅读后觉得不错,决定用零用钱1万元购买,隔日,却觉得把全部零用钱花光买书不妥,又后悔,回书店欲退书,书店不退。 (也是真实案例)
A:既然是用零用钱买的,应该可以算是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之财产,依84条之规定,甲买书的行为应该有效。
Q:18岁大学生,经父母同意,开设商店,而因信仰将薪水半数按月捐给教会,其效力?
A:既然是因信仰将薪水捐给教会,应该不是客观上与其营业具有关连的必要行为,但因为对于教会的捐赠,应该是赠与行为
(406条以下),是契约行为,其未经父母允许,所以效力未定(77条,79条)。
观念厘清:
以遗嘱捐助而设立财团之行为(60条),是单独行为。
对已设立完成的法人捐助,是赠与行为(406以下的赠与契约),是契约行为。
(这个部份是我个人想法,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