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參考~因為我也不是很專業,就我所知解看看,若有錯,請版上其他大大指教
第一題:
市立小學學生上課座已斷裂而摔傷....因為市立小學課座椅屬於"公物"所以有適用國賠法
第二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予以補償之事項?
補償適用於基於公共利益必要性,須為合法行為、相對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保安林應該是相對人的土地本來不是保安林,確被列為保安林,所以有補償之適用吧
第三題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由此可見指的是檢察官。責任事實受相當大的限制指,只有在"侵害人民自由權利受判決有罪確定,才能適用國賠法。
第四題
下列何像事由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A 適用冤獄賠償法
C 適用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D 適用土地法
第 65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