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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学大意两问题
Q:依刑法第262条规定,吸食鸦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者,又如何?
     A.  罪刑法定主义,既未吸食,当然无罪
     B.  类推适用,有罪
     C.  扩张解释,有罪
     D.  体系解释,有罪

Ans  D
 
我知道B一定不对,因为刑法不能类推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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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17 05:36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6 15:2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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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体系解释包含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等数种解释方法。所以...
第二题:
题目问得好像不够明确,所以有点问题,可否告知资料来源?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17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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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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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系指法律规定无法涵盖所有行为类型时
如法律条文未规定 爰探究其条文之整体意旨与立法目的
以解释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条文所涵盖

刑法262条规定吸食鸦片者 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然吞食鸦片是否该当有罪?
法律于此所要规范的是对于吸用烟毒罪之规范
是以虽仅规定“吸食“鸦片 然基于法律立法意旨
“吞食“鸦片亦为有罪 此即体系解释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2-17 10: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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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7 10:0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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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的意思大概可以这样去理解,刑法262系规定吸食,可是吸食是不是仅有吸的意思呢,并不尽然,吸食应指吸然后要进入体内(吸并不一定会进入体内,抽过烟的都知道),也因为这样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也才违反了262所要保护的法益,因此吸食不尽然只是吸的意思而已,所以当吞食时,由于用吞的方式进入体内更容易产生对身体不利的影响(进入的量可以更大),所以既然同样也侵害262的法益,而且也没有逸脱出文义的范围,且从吸都要该当262,那吃由于一次可进入体内的量更大,因此更可以该当262中的吸食此一构成要件。

此即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从体系来说,较轻微的行为都该当了262,那更重的行为自然也可以该当262。否则该体系不是轻重失衡而违反了平等原则吗,而该体系的价值必然会有所冲撞,为使该体系能价值和谐,且由于吞食也可以符合"食"这个字义的文义范围内,因此不违反类推禁止的罪刑法定主义,所以把吞食也该当于262的吸食是为避免轻重失衡这目的,所以才会想要这样去解释的啊!

至于第二题不会这样考的,所以您放心。 表情

我们在挣扎,出题的人不也是同样吗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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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7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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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二个问题:
旧刑法于保安处分之规定系采从新原则,
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然新刑法为不悖于罪刑法定主义,
拘束人身自由者(浓厚自由刑色彩),改采从旧从轻原则;
非拘束人身自由者(旨在保护社会安全),始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惟不论是从旧从轻原则,亦或是从新从轻原则,
皆将导向于“从轻原则“,其结果并无不同。
是以保安处分依行为时法而为适用,
然裁判时则采从轻原则而为审理。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2-17 11: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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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7 11:2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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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个人认为可能是没有从轻原则的适用,而是一体适用裁判时之法律,所以本题应该不会这样出的,容易造成争议。

不过板主不用太忧虑。万一这题真出了,这种类型的争议题,您只要选您认为对的就可以了,一般是两个选项都会给分的,所以放心给他选下去就可以了。 表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7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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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2-17 12: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是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个人认为可能是没有从轻原则的适用,而是一体适用裁判时之法律,所以本题应该不会这样出的,容易造成争议。

不过板主不用太忧虑。万一这题真出了,这种类型的争议题,您只要选您认为对的就可以了,一般是两个选项都会给分的,所以放心给他选下去就可以了。 



我也觉得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是一体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因为我印象很深刻
老师在讲解保安处分的时候还特意强调非拘束人身自由和拘束人身自由的差别
所以昨天在写题目时
才会觉得很争议

只是举轻以明重的法理
我一直以为只能作为当然解释的用法
原来体系解释也可以用这样来思考喔?


不过还是感谢大家的解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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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7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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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2-17 00: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一题:
体系解释包含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等数种解释方法。所以...

因为楼主对此见解仍有疑问,所以提供资料来源如下:
杨仁寿着,《法学方法论》,页130至148
第二节 体系解释
 第一款 扩张解释
 第二款 限缩解释
 第三款 反对解释
 第四款 当然解释(页145)
对此见解如有疑问......那就去问杨老师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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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9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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