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的意思大概可以这样去理解,刑法262系规定吸食,可是吸食是不是仅有吸的意思呢,并不尽然,吸食应指吸然后要进入体内(吸并不一定会进入体内,抽过烟的都知道),也因为这样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也才违反了262所要保护的法益,因此吸食不尽然只是吸的意思而已,所以当吞食时,由于用吞的方式进入体内更容易产生对身体不利的影响(进入的量可以更大),所以既然同样也侵害262的法益,而且也没有逸脱出文义的范围,且从吸都要该当262,那吃由于一次可进入体内的量更大,因此更可以该当262中的吸食此一构成要件。
此即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从体系来说,较轻微的行为都该当了262,那更重的行为自然也可以该当262。否则该体系不是轻重失衡而违反了平等原则吗,而该体系的价值必然会有所冲撞,为使该体系能价值和谐,且由于吞食也可以符合"食"这个字义的文义范围内,因此不违反类推禁止的罪刑法定主义,所以把吞食也该当于262的吸食是为避免轻重失衡这目的,所以才会想要这样去解释的啊!
至于第二题不会这样考的,所以您放心。
我们在挣扎,出题的人不也是同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