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的意思大概可以這樣去理解,刑法262係規定吸食,可是吸食是不是僅有吸的意思呢,並不盡然,吸食應指吸然後要進入體內(吸並不一定會進入體內,抽過菸的都知道),也因為這樣才會對身體造成影響。也才違反了262所要保護的法益,因此吸食不盡然只是吸的意思而已,所以當吞食時,由於用吞的方式進入體內更容易產生對身體不利的影響(進入的量可以更大),所以既然同樣也侵害262的法益,而且也沒有逸脫出文義的範圍,且從吸都要該當262,那吃由於一次可進入體內的量更大,因此更可以該當262中的吸食此一構成要件。
此即舉輕以明重的法理,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從體系來說,較輕微的行為都該當了262,那更重的行為自然也可以該當262。否則該體系不是輕重失衡而違反了平等原則嗎,而該體系的價值必然會有所衝撞,為使該體系能價值和諧,且由於吞食也可以符合"食"這個字義的文義範圍內,因此不違反類推禁止的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把吞食也該當於262的吸食是為避免輕重失衡這目的,所以才會想要這樣去解釋的啊!
至於第二題不會這樣考的,所以您放心。
我們在掙扎,出題的人不也是同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