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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44条 丧失继承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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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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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 第1144条 丧失继承权..的问题
请问各位...民法第1145条 的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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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2-02 21:27 |
kb19791109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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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我回答看看:
所谓的丧失继承权..是指 应继分 与 特留分 都包含在内吗?
民法1145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其实法条已经写得非常清楚了,只是大大没有领悟其细节。
应继分是指「继承」而 特留分是指「遗嘱」
大大你应该看出来了,1145条是不是包含了上述两种呢
所以得证。
不过第二项的但书要注意喔,是第一项的例外
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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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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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2-02 22:52 |
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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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谢谢你 非常感激您...我知道了...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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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2-03 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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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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