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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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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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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收養20歲與16歲差別
我想請問各位,就是民法收養的問題。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只有一個長於20歲就可以。
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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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e911215在2009-01-23 21:1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01-23 21:03 |
always0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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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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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911215 於 2009-01-23 21:03 發表的 收養20歲與16歲差別: 到引言文
我想請問各位,就是民法收養的問題。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只有一個長於20歲就可以。
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意思是說
我跟我太太結婚 我太太跟他前夫有生一個小孩,我或是我太太要收養他
是不是只要差距16歲以上就可以了?
20歲是指都沒有收養者跟被收養者都沒有任何關係,才要用這一條嗎?

還有就是民法1075條看不太董,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被收養的子女 長大後跟收養者所生的兒子/女兒 結婚,婚姻效力?


你問的第一個問題:你舉的例子錯了,如果你太太已經有小孩,你收養他的小孩,那是依照第1073條第2項,而你所要問的情形應該是第1073條第1項的例子。如果是第1073條第1項,應該是:甲、乙為夫妻,但未能生育,決定收養與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丙,此時甲、乙一人要長於丙20歲,一人要長於16歲。

第二個問題:如果你收養他人為子女,關係就是與婚生子女同,這時該養子女又與你同血緣的卑親屬結婚,那就是等於你的兒子和你的女兒結婚,就是違反近親結婚的禁止規定,應該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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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3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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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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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第一個問題,你太太和前夫所生的小孩和你太太的關係是直系血親,所以依1073-1條第一款規定你太太是不得收養自己所生的子女為養子女的。
1075條,就是說原則上一人不得同時被二人以上收養(類似禁止重婚的規定),但這二人如果是夫妻的話,當然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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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4 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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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只問題答覆不牽涉學術問題,簡單的說
1.我跟我太太結婚 我太太跟他前夫有生一個小孩,我或是我太太要收養他
是不是只要差距16歲以上就可以了?
是的(1073II)

2.被收養的子女 長大後跟收養者所生的兒子/女兒 結婚?
可以(1080)先中止收養就可以結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4 07:28 |
e9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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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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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回答
我大概知道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01-24 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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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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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收養乾女兒
包二奶事件
如小老婆想分財產
可以適用收養吧?!

對了!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什麼呀?
能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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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3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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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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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囉~
謝謝指教!!!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我的公公或婆婆任一方皆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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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4 23:06 |
sky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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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跟婆婆 只是配偶之血親(你爸媽應該不是血親之配偶吧)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最簡單的例子
就是2個媳婦(妯娌)之間的關係

還有小老婆要相差20歲才適用收養
更重要還要得到配偶之同意共同收養
所以口頭的乾女兒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 此文章被skybox在2009-02-06 19:5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6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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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囉~
謝謝指教!!!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我的公公或婆婆任一方皆為~
姊姊妳嗎幫幫忙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指父系是是婆婆,母系是公公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指妳媳婦的父母,就是親家
答案到手中就變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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