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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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贅夫就是:入贅到妻子家的丈夫,係87年06月民法1002修正以前的用語,修正後已經原則不採這樣的看法,以避免違反男女平等,所以不知您怎會讀到這個問題???
違憲審查制度係指各國對違反憲法的法律及命令如何加以審查的制度,舉例而言,在美國係由最高法院加以審查,且原則上採個案的具體審查,就是只對該個案的案件做審查,並不抽象的對某一個法條做是否違憲審查,所以一般而言最高法院不會說某法違憲無效,他會說該案件這樣適用的話是違反憲法的規範意旨! 然而由於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的法院,換言之其他法院自然會在類型案件中援用作為來適用判斷的原則與基礎,所以實際上而言,發揮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功能。
相關的詳細說明,建議您參考林子儀教授的權力分立與憲政發展,該書對我國西德美國的制度都有完全而詳細的介紹。
白話的說,就是對所有法律命令做是否違憲的判斷制度,因為基於憲法171和172,憲法賦予的價值就是請法律跟命令的制定者與執行者注意,在你們制定或執行的過程中,請尊重憲法的規範意旨,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最大公約數,所以每一個制定跟執行的公權力都應該審查是否在合於憲法的範圍內。只是要如何在一體的把違憲的法律或命令宣告違憲,為了法秩序的一體性與平等性,要由司法院來統一違憲的抽象審查權,就是專由司法院說某法某條違憲所以無效或如何如何。但並不能限制全公權力不做是否合憲的審查!因此我國目前的制度就是,如果各級法院對違憲有相當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參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以及釋字3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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