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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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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善意取得的題目
甲因出國將其愛犬莉莉托乙保管,某日莉莉走失,由丙拾得。乙得知丙拾獲莉莉後對其表示:『莉莉是我的,你若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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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1-10 20:50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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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題是無權處分, 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我會選A耶....

不知答案有無印刷錯誤?? 還是我也踩到地雷?


[ 此文章被pcyuan在2009-01-11 00:2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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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11 00:06 |
h6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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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應該是善意取得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1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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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甲出現了
丙不能主張無主物先占,所以莉莉變遺失物依(949)不是善意之第三人
如果莉莉不是在丙拾獲之後交易
當然受801,948保護,成為善意之第三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1 16:36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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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cott22 於 2009-01-10 20:50 發表的 善意取得的題目: 到引言文
甲因出國將其愛犬莉莉托乙保管,某日莉莉走失,由丙拾得。乙得知丙拾獲莉莉後對其表示:『莉莉是我的,你若喜歡5000元賣你』丙同意買受,不久甲回國,發現莉莉在丙家,遂向丙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莉莉之所有權
B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莉莉之所有權,故甲請求丙返還莉莉
答案:B

答案為何不是A善意取得?請指教:)

請問這個題目出於何處,可以告知嗎? 表情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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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11 1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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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民法第949,要適用善意取得係以801+948為構成要件,但適用948時又必須注意有949(無償回復)的例外排除規定,另外又有第950(有償回復)、951(不得回復)例外的例外規定,所以適用時一定要仔細些。
詳細的說明可以參考王澤鑑、謝在全教授的民法物權。

另外3樓說法應加以補充,丙無論該物是不是遺失,在本案中都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丙是否是善意,是否是第三人,與莉莉是否為遺失物沒有絕對的關係。
且949並沒有否認丙為善意第三人的目的,蓋我國民法規定兩年內可以向占有人回復其物,換言之在這兩年以內該物的所有權誰屬並非沒有爭議,依目前的通說在兩年內該物的所有權仍屬丙所有,丙依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僅當甲依949請求回復時,甲對該物的所有權才在該時復活。
至於之所以有上述的規定,係在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取一平衡,蓋交易安全如不維護,市場秩序則被擾亂,對民生有害大矣,由於善意取得制度源於日爾曼法,適用解釋時一定要了解該法權衡的目的與原則,才能妥善處理個案(因為我國民法沒有把全部制度清楚的明文出來,可能限於篇幅族繁不及輩載之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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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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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的用語可能太過自負了 向您道歉
我的看法一定不是唯一永遠的真理,而且我也沒您的熱心(早上就上網維護)
我只在意自己有興趣的事 從來也沒替別人大眾服務過 總是抱著撘便車的心理享受好處
所以在此送上對您的最真誠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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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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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讀累的時候要常上來
我常說理論的東西
離我很遠了
這裡需要你這種人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09:22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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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1-12 05: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參考民法第949,要適用善意取得係以801+948為構成要件,但適用948時又必須注意有949(無償回復)的例外排除規定,另外又有第950(有償回復)、951(不得回復)例外的例外規定,所以適用時一定要仔細些。
詳細的說明可以參考王澤鑑、謝在全教授的民法物權。

另外3樓說法應加以補充,丙無論該物是不是遺失,在本案中都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丙是否是善意,是否是第三人,與莉莉是否為遺失物沒有絕對的關係。
且949並沒有否認丙為善意第三人的目的,蓋我國民法規定兩年內可以向占有人回復其物,換言之在這兩年以內該物的所有權誰屬並非沒有爭議,依目前的通說在兩年內該物的所有權仍屬丙所有,丙依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僅當甲依949請求回復時,甲對該物的所有權才在該時復活。
至於之所以有上述的規定,係在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取一平衡,蓋交易安全如不維護,市場秩序則被擾亂,對民生有害大矣,由於善意取得制度源於日爾曼法,適用解釋時一定要了解該法權衡的目的與原則,才能妥善處理個案(因為我國民法沒有把全部制度清楚的明文出來,可能限於篇幅族繁不及輩載之類的吧)。

基本上認同,丙這方面的問題,但莉莉如果非遺失物,就不會有949的適用問題,
那又何來對抗801+948及甲又何來兩年內回復其所有權。
我最大的疑問在於,乙、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將導致莉莉非屬遺失物,
如果乙是第三人,非甲之委託人,那到是沒有疑義。
只要可以確定莉莉是否為遺失物,這題就有沒什麼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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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12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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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法官的理論常討論實務上的問題
民法在我記憶中應沒考過選擇題
如果是二職等題目要以實務上為主
所以我支持我的觀念
選擇題:實務>理論
無權處分不能使遺失物合法化
要考司法官本來就要注意典試委員是誰~
在人屋簷下豈能不低頭~~無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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