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某甲18岁,高职毕业,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雇为某乙建设公司之职员,从事售屋工作,经指派将公司之某栋房屋出售于某丙。
试问某甲、某乙建设公司与某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买卖契约之效力如何?
A:
主要法律行为有三个雇佣契约与代理权的授与、买卖契约,
关系如下:甲与某乙是雇佣契约与代理权的授与,而乙与丙是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双方。
第一、甲与乙代理权授与,因为民104,代理人所为或............. ,故乙对甲之代理权授与为有效。
第二、依民103代理..............,故是甲在代理权限内,以乙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乙发生效力,因此与丙之买卖契约有效。
第三、代理权是否会受基础法律关之无效,而受影响:
目前有三种学说:
有因说:代理权会受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而导致无效,此时因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至甲与乙之雇佣契约无效 ,进而代理权也无效,那甲将因此负担民110条对丙有损害赔偿的义务。
无因说:代理权不会受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而导致无效,此时纵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至甲与乙之雇佣契约无效 ,也不会导致代理权无效化,故甲为有代理权之代理人,因此买卖契约对乙与丙都产生效力。
折衷说 <-王泽鉴的看法
基本上写两个就好啦........ 除非你很闲.....
结论:目前实务上采无因说,因民法104代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采有因说,将使得限制行为能力人背负民110之损害赔偿,此绝非立法之目的。
如果再看不懂....偶也没办法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