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某甲18歲,高職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雇為某乙建設公司之職員,從事售屋工作,經指派將公司之某棟房屋出售於某丙。
試問某甲、某乙建設公司與某丙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及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
主要法律行為有三個僱傭契約與代理權的授與、買賣契約,
關係如下:甲與某乙是僱傭契約與代理權的授與,而乙與丙是買賣契約,的當事人雙方。
第一、甲與乙代理權授與,因為民104,代理人所為或............. ,故乙對甲之代理權授與為有效。
第二、依民103代理..............,故是甲在代理權限內,以乙之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乙發生效力,因此與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第三、代理權是否會受基礎法律關之無效,而受影響:
目前有三種學說:
有因說:代理權會受基礎法律關係無效,而導致無效,此時因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至甲與乙之僱傭契約無效 ,進而代理權也無效,那甲將因此負擔民110條對丙有損害賠償的義務。
無因說:代理權不會受基礎法律關係無效,而導致無效,此時縱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至甲與乙之僱傭契約無效 ,也不會導致代理權無效化,故甲為有代理權之代理人,因此買賣契約對乙與丙都產生效力。
折衷說 <-王澤鑑的看法
基本上寫兩個就好啦........ 除非你很閒.....
結論:目前實務上採無因說,因民法104代理人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採有因說,將使得限制行為能力人背負民110之損害賠償,此絕非立法之目的。
如果再看不懂....偶也沒辦法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