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589 遗属年金给付 ~~~请领资格
1. 申请资格: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未满65岁)不幸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给付者在领取年金期间死亡,遗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如其当序遗属符合请领条件,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2. 遗属年金给付之请领顺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第1顺位)
(2) 父母。 (第2顺位)
(3) 祖父母。(第3顺位)
(4) 孙子女。 (第4顺位)
(5) 兄弟、姊妹。 (第5顺位)
3. 受领遗属年金之对象存在(不论当序遗属是否具备请领资格)时,后顺序的遗属不能再请领,而且当序遗属在请领后死亡、丧失请领条件或放弃请领时,后顺序的遗属也不能请领。
例如:遗属年金已由第1顺位配偶请领时,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领;另请领遗属年金的配偶如再婚(丧失请领条件)或死亡时,原所申领的遗属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当月起,不再核发遗属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妺也不能再申领。
4. 遗属年金给付之请领条件:
(1) 请领遗属年金受领对象为配偶时,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规定:
A. 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
B. 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C. 扶养之子女须为未成年或无谋生能力或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者。
D. 无谋生能力。
(2) 请领遗属年金受领对象为子女(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6个月以上)时,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规定:
A. 未成年。
B. 无谋生能力。
C.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3) 请领遗属年金受领对象为父母及祖父母时,请领人须年满55岁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4) 请领遗属年金受领对象为孙子女时,请领人应受被保险人扶养,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规定:
A. 未成年。
B. 无谋生能力。
C.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5) 请领遗属年金受领对象为兄弟、姊妹时,请领人应受被保险人扶养,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规定:
A. 未成年。
B. 无谋生能力。
C. 55岁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5. 「配偶婚姻关系存续」之认定:
配偶婚姻关系存续1年,系以被保险人死亡当日往前推算,婚姻关系连续达1年以上。
6. 以「无谋生能力」之条件申请遗属年金给付者,应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项规定:
(1) 符合领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者,且未实际从事工作或未参加相关社会保险者。
(2)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7. 「在学」之认定:
请领遗属年金之当序受益人,如系25岁以下之在学子女或孙子女,指具有正式学籍,并就读于公立学校、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之私立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学校。
8. 请领遗属年金给付之遗属具有受领2种以上之遗属年金之资格(例如父母双亡)时,仅能择一请领。
9. 被保险人在参加国民年金保险有效期间(未满65岁)不幸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给付者在领取年金期间死亡,始可请领遗属年金。故如为领取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者死亡,不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10. 被保险人符合身心障碍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老年年金给付、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及遗属年金给付条件时,仅得择一请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