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9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輝皮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第863條普通抵押權
民法第863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若分離(1)扣押前由低押人收取該天然孳息 ?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8-07 00:44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天然孳息於分離前,仍屬於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權及採收權當然也屬於原物的所有權人,除非另有訂立契約,有將採收權讓與。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8-07 08:51 |
輝皮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他扣押後未分離收取權人是抵押權人囉。
謝謝


下面是引用風天於2008-08-07 08:51發表的 :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天然孳息於分離前,仍屬於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權及採收權當然也屬於原物的所有權人,除非另有訂立契約,有將採收權讓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8-07 14:33 |
lovelane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扣押後未分離仍為抵押物原物呀!不生從物及從權力的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8-09 10: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4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