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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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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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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問題疑惑
題目如下:

甲男提供處所供乙女接客,乙女每接一位客人,甲即抽3成,某日乙與丙完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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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始終相信著】
有些事,現在不做;以後就不會去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13 15:55 |
smily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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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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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供一些答案
僅供參考
刑法第231條第一項規定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所謂的容留係指供給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場所
該提甲提供場所乙女接客,以觸犯刑法第231條第一項
94年台上第6352號判決內提到
現行刑法第231條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佈,.................,其立法目的係鑒於妨礙風化犯罪態樣多元化,應召站主持人.....與賣淫者於非特定場合......
由該上判例可得知刑法231條不光只對提供場所就連賣淫者一同罰之
故乙也違反刑法第231條第一項之規定

那 其他答案我就不知道了 表情
希望能有其他人士幫忙回答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4-14 02:30 |
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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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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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真的很感謝喔 表情


        【我始終相信著】
有些事,現在不做;以後就不會去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4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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