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一下,还有在第一案前有无涉假释或累犯等问题,
第7章 数罪并罚
第50条 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
第51条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应执行者:
一、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罚金及从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数无期徒刑者,执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为无期徒刑者,不执行他刑。但罚金及从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于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数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数罚金者,于各刑中之最多额以上,各刑合并之金额以下,定
其金额。
八、宣告多数褫夺公权者,仅就其中最长期间执行之。
九、宣告多数没收者,并执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并执行之。但应执行者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与拘役时
,不执行拘役。
第52条 数罪并罚,于裁判确定后,发觉未经裁判之余罪者,就余罪处断。
第53条 数罪并罚,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其应执行之刑。
第54条 数罪并罚,已经处断,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余罪仍依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定其应执行之刑,仅余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执行。
被关多久? 也是参考一下吧
第57条 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犯罪之动机、目的。
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犯罪后之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