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tfiu936u於2008-01-31 17:29發表的 請問各位先進關於遺失物拾得的問題: 依照法律,遺失物即使公告期滿也不能歸還給她,而是給她所屬的公家單位。這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呢?民法裡面好像都沒看到這樣的規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