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tfiu936u于2008-01-31 17:29发表的 请问各位先进关于遗失物拾得的问题: 依照法律,遗失物即使公告期满也不能归还给她,而是给她所属的公家单位。这到底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呢?民法里面好像都没看到这样的规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