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3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我真的姓朱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 鲜花 x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酒测2.8全台「醉」高 撞车摔死
http://udn.com/NEWS/SOCIE...3889.shtml

  在垦丁民宿工作的赖志盈,前晚酒驾追撞前车后,摔落路边驳坎送医不治,警方抽血验酒测值高达
二点八毫克。恒春警分局交通组表示,赖志盈可能是全国酒测迄今测得最高值的人。

  高雄长庚医院精神科主任张明永表示,常人如果酒测值超过二点五,血液几乎可说等于稀释的酒精,
极可能因中枢神经麻痹致死;中央警察大学交通系蔡中志教授所做研究调查,也显示酒精浓度达二点五
以上就能致死。

  恒春警方表示,五十六岁的赖志盈酒测值这么高,很难相信他还能开车。初估他至少喝了廿到卅瓶
啤酒。

  警方调查,赖志盈在垦丁一家民宿负责园艺,前晚六时许,他驾驶小货车从垦丁船帆石要到恒春,
在屏鹅公路接近欧克饭店附近,追撞前方林姓男子轿车,再撞断路边路灯电杆,摔落距路面约两公尺高
驳坎的树林内,被夹在车内。

  恒春消防队与屏东县水上红十字会教练张成彬、潘志荣等人赶往救援,破坏货车门窗将他拉出,送
恒春旅游医院仍告不治。

  警方要求护士为赖志盈抽血作酒测,换算酒测值为二点八毫克,医院检验员表示,首次验到酒测值
如此高的驾驶人。

  交通组小队长李宝财表示,依警大教授蔡中志研究,如果酒测值为零点廿五毫克,肇事率为一般人
的两倍,如果达一点五毫克,则驾驶已呆滞、可能昏迷,已达迷醉程度,肇事率为正常人的五十倍以上。

  警方访查赖的友人表示,从前天中午就和赖一起喝啤酒与保力达B;警方表示,死者体重约七十五
公斤,估计他喝了廿二到卅瓶啤酒,体内酒精浓度才会那么高。


------------------------------------------------------------------------------------------------

能超过1.0已经挺醉了= 口=
不过抽血再换算会比较精准....也比较高@@a
ex:有人只是刷牙不久之后 抽血测了也有.....
但是2.8 = 3=大家过年喝酒之后就找没喝的人当驾驶吧..
总之祝大家过一个安全的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24 22:26 |
达人奇兵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贴图天使奖
头衔: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08 鲜花 x35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一则新闻晚上有看到说
本来是他朋友要送他回去
没想到却被自己的坚持给害了
早已烂醉如泥了给别人送回家不就好了


宽心待人 轻声细语 做事细心 规规矩矩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当你不知所措的时候先回到原点想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24 22:58 |
台南小p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酒后不开车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8-03-08 13:48 |
nan104211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2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肚子也要很能装~
才有办法喝成这样~
小心为妙~
奉劝大家别酒后开车~
害人又害己~


什么烂乐透...害我卖威望又把钱输光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澳洲 | Posted:2008-03-08 17: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40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